APP下载微信 注册登录
010-65363526rmzk001@163.com
首页 > 热点话题 > 正文

妇女权益保障法大修,如何让“防拐条款”长出“牙齿”?

2022-04-20 11:21:58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北京4月20日电 (记者 李京泽 梁晓辉)施行近30年,妇女权益保障法又迎来一系列重大调整。其中明确对拐卖妇女等侵权行为建立强制报告和排查制度,受到普遍关注。

去年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初审后,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开始在全国人大网上公开征求意见,收到了社会各界42万余条法律意见,参与人数达8万余人。如此高的参与度透露出公众对妇女权益保障的重视,而如何严防拐卖妇女等侵权行为更是舆论关注的重点。

在19日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分组审议中,与会成员热议拐卖妇女相关条款,他们关心立法的完善,更关心如何让法律条款长出“牙齿”。

拐卖妇女的问题由来已久,近期揭露的一些极端案件让这颗“社会毒瘤”再次暴露于公众视野。今年全国两会,很多代表和委员也对此提出建议。比如,建议收买妇女产生的婚姻关系无效,明确买卖同罪、对协助和隐瞒拐卖妇女的人员给予适当处理。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吕薇看来,这些具体建议均可成为立法参考,再向拐卖妇女等行为打出“重拳”。

“最近有地方揭露出的拐卖妇女等恶性案件,暴露出妇女权益保障领域的不少问题和短板。”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张业遂说,草案二审稿增加强制报告和排查制度,有利于及时发现、处理违法犯罪行为,对保障妇女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具体来讲,草案二审稿明确,婚姻登记机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妇女疑似被拐卖、绑架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对于上述被列入强制报告的主体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杨志今表示,还有再扩展的空间。杨志今指出,医疗机构也应列入强制报告制度的主体单位。在办理孕妇分娩和新生儿出生证明的过程中,如果医生护士发现有妇女涉嫌被拐的情况也应当及时报案。

草案二审稿还明确,妇女联合会应当发挥其基层组织作用,会同公安等部门加强对拐卖、绑架等侵害妇女权益行为的排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鲜铁可认为,这样规定还不够全面,要充分利用妇联在乡镇、街道、社区的基层组织,发挥好基层妇联干部志愿者的作用。

严厉打击、严格防范,仅是解决拐卖妇女问题迈出的重要一步。与会人员同时指出,只有在全社会形成关心、保障妇女权益的良好氛围,才可能彻底铲除拐卖妇女案件滋生的土壤。

在这一凝聚共识、形成合力的过程中,参与分组审议的成员认为,既应有政府和司法部门对治安环境的综合治理、也应有社区、居委会对妇女心理生理的关心和新闻媒体的宣传支持,更应有每一个人对“她”权益的自觉保护。

为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张平指出,适当的奖励机制或可发挥作用。也许赏金对举报拐卖妇女罪行的人来讲并不算很高,但是却可在社会上起到放大保障妇女权益效应的作用。

围绕严厉打击、严格防范、凝聚社会共识等主要维度,与会成员为进一步完善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建言献策,有效遏制拐卖妇女恶行,让实现“天下无拐”不再遥远。

相关热词搜索:

上一篇:经过20个小时接力救援 搁浅的抹香鲸成功放回深海
下一篇:“板凳小伙”走红网络:靠着双手重新“站”了起来

人民周刊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人民周刊网”或“来源:人民周刊”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人民周刊网(本网另有声明的除外);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应注意该等作品中是否有相应的授权使用限制声明,不得违反该等限制声明,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时应注明“来源:人民周刊网”或“来源:人民周刊”。违反前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所有的图片作品中,即使注明“来源:人民周刊网”及/或标有“人民周刊网(www.peopleweekly.cn)”“人民周刊”水印,但并不代表本网对该等图片作品享有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仅有权在授权范围内使用该等图片中明确注明“人民周刊网记者XXX摄”或“人民周刊记者XXX摄”的图片作品,否则,一切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人民周刊网或人民周刊)”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联系电话:010-65363526 邮箱:rmzk001@163.com

人民周刊微信公众号

网上信访,解决百姓“急难愁盼”问题

网上信访,解决百姓“急难愁盼”问题

热门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