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交通运输部网站消息,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交通管控与运输保障专班14日发布《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交通管控与运输保障专班关于全力做好货运物流保通保畅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提出,建立统一规范的通行证制度,对于持有《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跨省份进出涉疫地区车辆,各地要保障顺畅通行,有条件的地区设立要专用通道保障快速通行。
《通知》要求,要全力做好公路保通保畅工作。各地交通专班要按照同级联防联控机制的统一部署要求,科学合理设置防疫检测点。高速公路防疫检测点应设在收费站外广场及以外区域,严禁在普通公路同一区段同一方向设置2个(含)以上防疫检测点,严禁擅自阻断或关闭高速公路、普通公路;严禁防控措施简单化、“一刀切”。要进一步优化完善部省站三级联动调度机制,加强对重要通道、易拥堵收费站、重要服务区的运行监测,及时开展疏导调度,保障路网畅通。受疫情影响的高速公路服务区要坚持开放运营状态,不得擅自关停,确需关停的应报经省级联防联控机制批准后方可实施,并提前向社会公布。高速公路服务区临时关停期间,要在不影响防疫工作基础上,继续保留加油、如厕等服务功能。
《通知》指出,要加强从业人员服务保障。各地交通专班要积极会同卫生健康等部门,提请当地联防联控机制在防疫检测点就近配套设置充足的核酸检测点,做好货车司机等从业人员核酸检测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为货车司机等从业人员提供免费核酸检测服务。要科学精准做好公路疫情防控,指导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和从业人员,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做好个人防护。要配合卫生健康部门,科学加密增设核酸检测点,确保服务区“好进快出”、收费站“好收快走”。涉疫地区交通专班要研究制定保障铁路、港口、机场、航运等领域作业人员上岗的措施,并为其通勤提供必要保障。
《通知》要求,要建立统一规范的通行证制度。涉疫地区(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区)所在地的省级交通专班,要按照国办发明电〔2022〕3号文部署要求,根据本地疫情防控形势和重点物资运输需求,提请省级联防联控机制适时启动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制度,按照全国统一式样制发《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并畅通办理渠道,明确办理条件、程序、范围、渠道和时效,确保办理便捷。启用通行证地区的收发货单位可根据物资类别,向所在地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商务、农业农村等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各相关部门按照轻重缓急、注重时效、安全便利的原则核发省级联防联控机制统一监制的《通行证》。《通行证》要实行“一车一证一线路”,司乘人员、车辆、运输线路应与《通行证》信息保持一致,有效期由各省级联防联控机制确定,有效期内车辆可多次往返。
对于持有《通行证》跨省份进出涉疫地区车辆,各地要保障顺畅通行,有条件的地区设立要专用通道保障快速通行。运输起讫地均未建立《通行证》制度的,无需办理《通行证》。各省级交通专班要在省级联防联控机制工作框架下,积极会同相关部门依托信息化手段,推动实现《通行证》网上办理、线上线下便捷发放,纸质和电子《通行证》具有同等效力。前期已制发通行证的省份要加快与全国统一式样《通行证》的过渡转换,做好工作衔接。
《通知》指出,要分类精准做好货运车辆通行管理。各地交通专班要按照国办发明电〔2022〕3号文部署要求,根据货运车辆和司乘人员实际行程、是否涉疫等情况,分类精准实施防疫通行管控。对于司乘人员通信行程卡绿色不带*号的运输车辆,在符合防疫要求的基础上,各地不得随意限制通行。
对通信行程卡绿色带*号的货车司机,需在车辆到达目的地24小时以前,向目的地收发货单位主动报备车牌号、计划抵达时间以及司乘人员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等信息(对于持有《通行证》的货运车辆还需同时报备《通行证》),由收发货单位向属地社区(乡镇)报告,并向货车司机推送当地疫情防控和通行管控详细措施。货车行驶至目的地高速公路出入口等防疫检测点时,在司乘人员体温检测正常且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健康码、通信行程卡(“两码一证”)符合要求的(对于持有《通行证》的货运车辆还需查验《通行证》,“两码两证”),要及时放行,对于持有《通行证》的货运车辆要快速便捷通行;可对防疫检测点至目的地实行闭环管理、点对点运输,也可由收发货单位或所在社区(乡镇)派人批量引导货车至目的地,装卸货后立即返回,并严格落实健康监测和核酸检测等疫情防控措施。如短时间内不离开的,应严格执行当地疫情防控要求。
《通知》要求,全力保障水路运输通道畅通有序。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辖区水路货物运输运行监测和保通保畅工作,严禁阻断航道、船闸通行,严禁擅自关停码头作业,确保港口航道畅通。要加强与卫生健康等部门沟通协调,航道、船闸原则上不设置防疫检测点,确需设置的应报请当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联防联控机制批准同意,同一条航道只设置一个防疫检测点,且配套设置核酸检测点。涉疫地区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实施港口集疏运保障方案,开辟疫情防控期间港口作业人员、进出港口车辆运输通道,充分利用铁路、水路优势推动集装箱集疏港运输“公转水”“公转铁”,确保港口集疏运体系畅通,港口生产正常运转。要指导督促防疫封控地区的辖区港口企业提前安排作业人员进驻港口,实行封闭管理,对来自涉疫地区的内贸船舶,实行非必要不下船、非必要不登轮,推行非接触式作业,确保港口生产运行正常。
《通知》强调,要全力做好上海港集装箱运输保障工作。上海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要协调国际班轮公司保障在上海港挂靠的航线航班和舱位投入,不得随意减少挂靠上海港;会同相关部门督促有关企业尽快从港口提离集装箱特别是冷藏集装箱,加快堆场周转效率;加强与班轮公司、货主企业、货运代理、集卡车队、内支线运输企业等沟通衔接,积极推进港口作业单证、提货单、海运提单等单证电子化流转,及时准确发布服务信息;要与航运企业动态沟通上海港堆场冷藏箱量、冷藏箱插头数据等信息,加强港内外堆场、港航企业间的协同联动,进一步提升堆存能力,着力保障进口冷藏集装箱运输平稳有序。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交通专班要加强区域协同,过渡期间要保障持《上港集团防疫通行证》的集卡车辆顺畅通行。
《通知》要求,切实保障国际航行船舶船员换班。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发挥在属地联防联控机制中的作用,推动地方政府落实国办发明电〔2022〕3号文精神,不得擅自暂停国际航行船舶船员换班,确需暂停的要报省级联防联控机制批准,提前向社会公布,做好政策解读和舆情引导工作,暂停换班的文件还应报我部船员换班工作专班;未暂停船员换班的地区,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或拖延船员换班,切实保障国际海上物流供应链畅通和社会和谐稳定。
对通信行程卡绿色带*号的换班船员,需在到达换班港口所在地24小时以前,向目的地港口所在地代理主动报备计划抵达时间、交通方式以及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等信息,由所在地代理向属地港口所在地联防联控工作组报告,并向换班船员推送当地疫情防控和通行管控详细措施;当换班船员抵达港口所在地后,体温检测正常且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健康码、通信行程卡符合要求的,实行闭环管理、点对点运输至换班上船等待地点,等待换班上船前严格落实健康监测和核酸检测等疫情防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