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许多网友发文表示,在近期“一药难求”的环境下,自己寄给家人朋友的退烧药、感冒药等在快递运输的途中会出现数量变少、丢失等状况。随着遭遇此类事件的人数越来越多、所涉及的地区和快递公司越来越广,并且丢失的都是药类,大家都很难再相信这是偶然现象,而怀疑是部分不称职的快递员将这些物资“截胡”了。
为了避免这样的损失,一些网友开始使用“障眼法”来寄药,比如将药偷偷裹在衣服中寄出、给药换上其他产品的包装盒等,并在网上分享出了自己寄药成功的经验。如此一来,“丢件”的概率虽然下降了,但究其根本,这一举措只是消费者在无奈之下的一种妥协,根本无法弥补快递公司对其造成的权益侵害。
从本质上而言,寄快递其实就是:消费者让渡了自己的一部分金钱,用其与快递公司提供的服务进行了交换。虽然在快递寄出之前,存在着寄付现结、货到付款、寄付月结三种选择,但无论支付在先、还是服务在先,毫无疑问的是,消费者所享受的每一次寄件服务,都是必须花钱向快递公司购买的。既然如此,快递公司就理应以相对应的、全心全意的服务来回馈消费者,这样才能达到付出与回报的平衡。然而近期频发的“丢件”事件却打破了这种平衡,让消费者付出的金钱“打了水漂”,这是对消费者权益的第一重侵害。
再从快递公司一方出发,作为获得报酬、提供服务的一方,只要消费者计划运输的物品是合法合规的,快递公司就有责任将物品分毫不少地送达目的地。这不仅是树立品牌形象的需要,更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第三章第十六条中指出:“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现在,消费者之所以偷偷摸摸地寄药,正是因为快递公司已经不能充分保障他们的权益,所以只能自己来保护自己的权益,这体现了快递公司对消费者权益的第二重侵害。
并且,快递公司在“丢件”后提出的赔偿方案,根本不能弥补其给消费者带来的损失。药类一旦丢失,快递公司就丢失的物品进行赔偿时,赔偿的是金钱,而不是具体的、与丢失之物一模一样的物品。然而,在当前药物紧缺的大环境下,有钱也很难买得到药。如此,导致消费者很难得到与药类相匹配的赔偿,造成其权益的第三重损害。
自从货币出现以来,商品之间的等价交换,就体现为商品交换时价格与价值相符。虽然快递公司用来与消费者交换的主要是服务,具有抽象性和多变性,其价值是难以捉摸的,但至少也要坦坦荡荡,坚持最基本的原则和操守,并培训好、监管好内部员工。倘若放任“丢件”之风盛行,快递公司与土匪强盗还能有何二致?
(张梦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