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多地气温骤降,低温津贴的话题再次受到关注。低温津贴是用人单位应给予低温作业劳动者的法定劳动津贴,不过,媒体调查发现,这笔津贴年年呼吁,却年年“遇冷”,难以真正温暖户外劳动者。
相较于高温津贴,低温津贴的大众知晓度要低很多,别说享受低温津贴的福利了,估计很多劳动者连其概念都没有听过。但事实上,低温津贴也是写进了法律规章的概念,并且已经有多年的历史。
2004年发布的《最低工资规定》就提到,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中班、夜班、高温、低温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在现实中,也有一些地区出台专门的详细规定,像内蒙古2013年就明确了高温高寒天气室外作业的高温高寒岗位津贴支付标准。
不过,低温津贴虽然被写入了法律法规,却由于不是一种强制性的规定,导致这一针对劳动者的特殊关怀和福利,很难从纸面落地成现实,企业缺少支付的动力。
对劳动者而言,冬天在寒冷的室外劳作,忍受着刺骨的寒风,确实是一件困难的事。特别是像环卫工人、外卖、快递小哥等,正是他们的劳动维持着严寒中社会的运转,给予他们适当的关怀理所应当,这也是提出低温津贴的政策初衷。哪怕只有200元/月左右, 也能起到雪中送炭的效果。
随着劳动者权益保障水平的不断提升,低温津贴不应该还是一种很难兑现的地方性福利。比如在《最低工资规定》的基础上,可以出台细化的文件,进一步明确低温津贴的发放条件、标准,或者针对一些户外作业的特殊行业,强化低温津贴的发放工作。总之,要让它有据可依。
其实别说低温津贴,现在高温作业已经有明确的规定,但在现实中,很多合乎条件的劳动者依旧享受不到,说到底还是因为劳动者太弱势,在博弈中缺少话语权,只能牺牲部分福利。
所以,要发挥行业工会、企业工会的监督作用,为劳动者撑腰,让他们能够更加有底气地申请主张相关的福利待遇。那些已经出台了文件的地区,不妨加大监督执法力度,畅通维权的渠道,倒逼企业严格遵守规定,为劳动者维权提供清晰的依据。
低温劳作和高温劳作一样,本身有一定的风险。对严寒中艰苦劳动的户外劳动者给予更多的福利保障,让他们感受到被关怀的温暖,这是社会发展应有的人性举动。对企业来说,发放低温津贴,固然会增加一笔开支,但换个角度看,给劳动者更多的福利保障,也会增加他们的工作动力,有利于打造和谐的劳资关系。(熊 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