砍了自家的树也被判刑?近日,广西宾阳县法院宣判了一起滥伐林木案件,男子卢某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雇人砍伐自家种植的11.7亩的林木,蓄积量为75.4立方米,导致生态环境受到了破坏,造成涉案林木资源生态服务功能损失价值为1.3万余元。最终,卢某因犯滥伐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1.5万元;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1.3万余元,支付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费6000元并公开道歉。
砍自家种植的树也要被判刑,这一点让很多人不解。根据宪法和民法典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森林法也规定了,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明明这11.7亩的林木都是自家种植的,属于个人的合法财产,怎么就不能自行处置呢?
因为这些林木不仅承载了个人的财产所有权,更承载了生态服务的特定公共功能。虽然说林木为个人种植,个人也有支配林木收益的权利,但这些法定权利的行使,应当在生态环境保护所允许的范围之内,换言之,砍树不是不可以,但决不能破坏生态环境。
基于这个立法目的,森林法确立了许可制度,以确保林木资源可持续发展,维系生态环境平衡: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地上的林木,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采伐许可证。
审视卢某采伐林木的行为,其错误之处,不仅是未申请采伐许可证,从导致的后果来看,已达到需要入刑问罪的程度。
我国刑法规定的滥伐林木罪,起刑标准是“数量较大”,对应的量刑幅度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卢某砍伐林木75.4立方米,明显已超过10-20立方米的立案门槛,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不能据此认为我国法律对林木砍伐过于苛刻。事实上,对于一般性的砍伐林木行为,法律也留出了空档。根据森林法,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受到严格限制的,是自留山等特定区域,以及数目超过“零星”标准的林木,这也体现了法律的宽严相济。
砍伐自家种植的树木被判刑,并非个案。翻看报道,之前也有相关案例,这与当事人淡薄的生态环境保护理念、法治意识不无关系。
这次,当地法院根据《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判处卢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同时,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1.3万余元,支付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费6000元并公开道歉。如此处罚,既有利于对生态环境重新修复,也是一次环保和普法宣传,受到教育的不止是当事人,也是全体公众。(刘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