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篇“招娣成功改名为芃芃”的文章再次把“改名”这个老话题带进公众视野。社交媒体上,各地网友分享了自己成功或失败的改名经历。我国民法典赋予自然人变更自己姓名的权利,然而,实践中各地规定标准不一,审核标准宽严不一,导致公民行使权利不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有了法律支持,人们更改姓名成为了顺理成章之事。可是,在现实中,有的人更改姓名往往一波三折,甚至失败。
“招娣”的改名过程,就是一个例证。开始,“招娣”向当地派出所申请改名时,派出所以“没有合适理由”“招娣的名字挺多”等理由拒绝。后来,此事经媒体报道,网民在坊间发表评论,将此事推上舆论风口,最终,“招娣”如愿以偿,改成自己喜欢的名字——芃芃。可见,舆论压力是“招娣”成功改名的原因之一。
可是,警方是执法者,其行为依据应该是法律,而不是舆论,在法律规定未变情况下,其对“招娣”申请更名,从拒绝到同意,说明两种决定都有法律依据。如何决定?取决于警方的自由裁量权。
拒绝当事人更改姓名,各地警方执行的是195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有的地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规定了更改姓名的具体情形,例如:姓名中有生、冷僻字,不得有违法犯罪行为,违反公序良俗等。只要不符合具体情形,警方一般都会拒绝姓名更改的申请。
同意更改姓名的法律则是新法——《民法典》。从法律效力上讲,《民法典》是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属于法规,法律的效力大于法规,适用《民法典》应优先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当两者内容相抵触时,警方应以《民法典》的规定为准。“招娣”改名前后矛盾的决定,说明警方在法律知识和素养上有待提升,在正确适用法律上,需要加强学习;另一方面,说明警方可能在办理具体事务时,利用公民不熟悉法律知识,为难公民,为工作“减负”。
一个人叫什么姓名,是个人最基本的自由权利,公民比警方更有权利决定自己姓名。警方的工作宗旨也是以人为本,具体体现在为每位公民提供公共服务,保障其个人权利。因此,警方的执法作为与公民诉求不该矛盾,只要公民诉求不侵犯他人、公共利益,警方应该给予支持。“招娣”改名成功,也是当地警方客观上作出的支持决定,维护了“招娣”姓名变更权。
法律落实需要执法者去执行。法律之间确有不完善、冲突之处,如何解决此问题?执法者需要秉持一颗为民服务的心,用执法者的善意,让法律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从这点出发,执法者应该换位思考,体谅、理解服务对象的困难、苦恼、不易和合理诉求,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让法律在执法中体现正义、善良之光。服务对象也应该提升法律意识,在面对不当执法结果时,积极寻找法律专业人士,依法抗争,倒逼执法者提升法律素养。如此,法律所代表的正义方能显现,成为保护个人合法权利的护身符。(许卫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