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微信 注册登录
010-65363526rmzk001@163.com
首页 > 栏目 > 评论 > 正文

传播被打女孩“穿着暴露”时,就已站在凶手那边了

2022-11-21 15:03:47    澎湃新闻

10月30日,浙江永康市,19岁的女孩徐某被打了。

她进村里的公厕时被男子俞某殴打,按其自述,“一进厕所他就尾随拿砖头进来直接朝我头上砸来”,俞某对其眼睛、鼻子等部位进行了疯狂攻击,“他撕咬我的鼻子,见我呼救,又拔我的舌头”,整个殴打过程长达20多分钟,令人发指。相关网络视频显示,面容姣好的徐某的整个脸已然血肉模糊,面目全非。

11月20日,当地警方做出通报称,案发当日18时许,民警将犯罪嫌疑人俞某(男,19岁)抓获归案,11月14日,犯罪嫌疑人俞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依法逮捕。经初步伤势鉴定,被害女子徐某所受伤势为“轻伤二级”以上。

这本来就是一起令人发指的伤害女性的暴行,然而在一些平台上,风向却转向对被害人的“荡妇羞辱”、恶意揣测,以至于,被害女性徐某不得不发声澄清没有衣着暴露,事发前不认识涉事男子,希望网友口下留情,“出事当天穿的是高领的毛线连衣裙,一直到膝盖,还穿了肉色的打底裤”。

常识必须一说再说,才能成为常识。被害人的穿着与打人无关,“衣着暴露”不是打人的理由,“衣着暴露”也不能成为减轻行凶者罪责的“情有可原”,甚至这就不应该成为一起伤害案的法律情节而加以讨论。

让人气愤的不只是打人的暴行,还有键盘后面阴冷的眼神,时刻挑剔着被害人的一举一动,如蝇嗜血地想传播被害人“可恨之处”。饶是被打成这样,还需要“自证清白”。这次徐某作出澄清没有“穿着暴露”,这本身没有问题,但是,这样的解释可能被一些人利用,作为下一个受害者“有罪”的借口,提升了所谓完美受害人的门槛,简化了行凶有理的借口。

在网络民粹思潮的倒灌之下,在很多黑白分明的个案当中,总有一些围观者,无视打人犯法的常识,无视血淋淋的后果,却挖空心思地想着“反转”、等着“内幕”,想着如何恶意揣测被害人。他们热衷于合理化暴行,始终为行凶者寻找开脱的理由。可以说,当他们选择传播被害人“衣着暴露”这个与打人无关的情节时——且不论事实是否如此——就已然站在了凶手的一边。

当社会需要不厌其烦地确认被害人是“工作体面”“衣着光鲜”,才能够谴责行凶者时,那么,凶手的阴谋就已经得逞了,社会的是非标准就已经在下坠了,这意味着未来那些“不完美的受害人”将得不到公平的保护和有力的声援,而在某种标准之下,我们任何一个人都可能是那个“不完美的人”。

目前,警方已经执行逮捕俞某,并且初步鉴定徐某构成“轻伤二级”。就像之前的唐山打人案里的那个“轻伤鉴定”一样,法医学意义上的“轻伤”一点都不轻,在司法鉴定领域有其特殊含义,不能混同于日常的表达,这是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关键条件,等待凶手的必然是法律的严惩。

无论被害女孩有没有所谓“穿着暴露”,都不是合理化暴行的借口。希望所有人能站在事实的一边,站在法律的一边,而不是站在偏执的一边、阴谋论的一边,不要用谣言和网暴二次伤害被害人。如果帮不到被害者,谴责凶手就可以了,不必传播那些猎奇的传言。(沈彬)

相关热词搜索:

上一篇:狠刹特许经营违规拍卖,推动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
下一篇:最后一页

人民周刊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人民周刊网”或“来源:人民周刊”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人民周刊网(本网另有声明的除外);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应注意作品中是否有相应的授权使用限制声明,不得违反限制声明,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时应注明“来源:人民周刊网”或“来源:人民周刊”。违反前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所有的图片作品中,即使注明“来源:人民周刊网”及/或标有“人民周刊网(www.peopleweekly.cn)”“人民周刊”水印,但并不代表本网对该等图片作品享有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仅有权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图片中明确注明“人民周刊网记者XXX摄”或“人民周刊记者XXX摄”的图片作品,否则,一切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人民周刊网或人民周刊)”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联系电话:010-65363526 邮箱:rmzk001@163.com

热门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