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近日,浙江杭州市民小孙发现在外卖平台上点的“烈焰牛肉风味小串”味道不对,询问商家后得知小串竟是鸭肉做成,于是找到商家协商。对此,商家的解释是,“牛肉风味”是一种口味,几块钱吃不到牛肉,顾客可能是对这种口味吃不惯。小孙对该解释不能认可,他认为,商家的行为有欺诈性质,因此商家应提前进行标注。商家应该按照《食品安全法》第148条,对他作出退一赔十,不足一千赔一千的补偿。
现实中,一些喜欢吃零食的人们可能会花较少的钱买各种风味的零食小吃,如“牛肉风味”“羊肉风味”“蟹黄”类食品等。虽然“牛肉风味”食品确实不等于牛肉食品,但这不代表消费者的知情权等权益可以被糊弄。生产经营者理当尽到如实标注和说明义务,方可避免陷入“欺诈”风波。
其实,“牛肉风味”在一定程度上只能代表食品的口味,并不代表食品的食材来源。这其实与冰糖雪梨等各种口味的饮料等,存在类似的原理。也就是说,某种风味或口味的食品,并非完全是由相关食材为原料制作而成的,也可能是通过添加剂调制而成的,只要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广告宣传标准,就可以在市场上流通销售。
但这不代表食品安全标准和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可以被忽视。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等有关情况。根据《食品安全法》,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当包含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等。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应当标明食品的名称、保质期等内容。
也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某种零食小吃叫什么名字不重要,重要的是生产经营者应当如实标注其成分、配料表等与食品安全和消费者权益息息相关的内容。现实生活中,不管是“牛肉风味”也好,其他也罢,不必对食品名称过于苛责,否则也不利于市场经济发展。只要相关标注合法合规,保证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应允许其在市场上流通销售。
要强调的是,不管是何种“风味”,无论价格再低,都不是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借口。具体到报道所指的“牛肉风味”小吃,对于其符合法律法规和生活常识的部分,不必过于苛责。但是作为消费者,至少有权了解其所购买使用的食品的真实成分和配料,商家理当标明“牛肉风味”类食品的食材到底是牛肉、鸭肉或者不含任何肉类,仅仅只是“面制品”。否则,就有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嫌疑,理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和行政处罚责任。(史洪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