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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野生动物放生,扎紧藩篱防范外来入侵物种

2022-09-01 11:05:30    澎湃新闻

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30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介绍,在2015年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增加专门规定的基础上,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拟授权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野生动物放生的具体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野生动物放生行为。

外来入侵物种是全球普遍存在的痼疾。据不完全统计,在中国,入侵物种每年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总计高达2000亿元人民币。

外来入侵物种问题在全球化加速时代,伴随人员物资流动频度、数量的剧增,趋向严重化,是一种必然。要降低损失,只能靠扎紧管理藩篱,特别是立法、司法、执法上做到尽可能覆盖,不留死角。

放生野生动物行为不只在中国存在,其他有些国家也有,是个世界性难题。在中国,由于传统文化等因素影响,放生现象不仅没有禁绝,而且在民间局部地区还有流行趋势。

很多外来入侵物种通过放生或类似途径进入中国自然生态系统,比如非洲大蜗牛、福寿螺、牛蛙、克氏原螯虾、红火蚁、巴西龟、豹纹脂身鲇、红腹锯鲑脂鲤(水虎鱼)、尼罗罗非鱼(非洲鲫鱼)、食蚊鱼等。根据《2019中国生态环境状况公报》,全国已发现660多种外来入侵物种。其中,71种对自然生态系统已造成或具有潜在威胁并被列入《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67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外来入侵物种调查结果表明,215种外来入侵物种已入侵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其中48种外来入侵物种被列入《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

应该说,近年来全社会对生态环保重视度日趋提升,科普宣传力度加大,“外来入侵物种”的危害性也为更多国民所知晓。前不久河南汝州为了捕捉两条鳄雀鳝,不惜代价抽干一个人工湖,虽然有人嘲笑是“大炮打蚊子”,但客观上也算进行了一次大规模公众科普,至少很多老百姓会知道鳄雀鳝这类动物不能随便往野外水体放生了。

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拟授权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野生动物放生的具体管理办法,对进一步规范野生动物放生行为,无疑具有重要正面价值。

需要看到,规范管理野生生物放生,原本在立法上并没有缺位。比如今年由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就已经在2022年8月1日起施行。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对擅自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等行为,也有明确处理规定。

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的相关补充,更大程度上关涉执法环节。尽管可供参考的法律条文不少,但野生动物放生行为最主要的执法管理部门,还是林草部门;执法依据的主要法律,还是野生动物保护法。

对野生动物放生行为的规范管理,立法要扎紧藩篱,但更多恐怕仍然要倚重执法、司法环节。“倚重”并不意味着“从重”,恰恰相反,尽管相关法条中都有处罚条款,但在实际执法和司法实践中,更需要慎重、精细、克制。

放生行为导致外来物种入侵造成社会危害,是一个典型的信息不对称违法。一方面,这种危害不直接、不可见,危害更多存在于公共领域,且隐蔽性强,责任链条长,破坏后果难以评估。另一方面,很多放生者的动机只是日常民俗影响,对可能造成的后果严重性不了解、难理解。在这种情况下,执法、司法实践中,需要就事论事,一案一议。

比如这次河南汝州的鳄雀鳝事件,其实考虑到当地气候与鳄雀鳝的生物习性,野外逃逸的鳄雀鳝成功存活繁殖形成野外种群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在这种情况下,就不能盲信一些自媒体对鳄雀鳝危害性过分夸张的表述,而要实事求是。同一种外来物种,在东北放生和在广东放生,后果是截然不同的。

不能为了加强科普宣传效果就过分夸大特定物种危害性,同样,对放生者的动机,对放生后果严重性的预见性,这些因素也应充分考虑到相关司法实践中去。不“一刀切”,更多利用司法判例的累积斟酌处罚尺度,才能让相关规范管理更接地气,更容易落到实处。(宋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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