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微信 注册登录
010-65363526rmzk001@163.com
首页 > 栏目 > 评论 > 正文

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破坏环境违法行为

2022-05-10 10:40:27    人民网

良好生态环境是增进民生福祉的优先领域,是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基础。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生产生活过程产生的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的危险废物日益增多,若处置不当可能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合理处置危险废物,是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题中之义,也是共建美丽家园的必要之举。

一段时间以来,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案件时有发生,暴露出危险废物监管能力仍存在突出短板,必须要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破坏环境违法行为。新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完善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深入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连续第三年在全国开展专项行动,凝聚起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合力。

近年来,三部门持续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活动,相关环境违法犯罪高发势头得到遏制,特别是2021年专项行动成效显著。专项行动期间,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犯罪1030件,同比上升69.6%。此外,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生态环境部门构建一体化联动执法司法模式,实现“全方位打击、全链条发力、全过程监督”,为打击污染环境犯罪积累了宝贵经验。坚持重拳出击,才能不断巩固工作成效,保持打击环境违法犯罪高压态势。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大多属于共同犯罪,违法产业链长、涉案人员多、作案手段隐蔽。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必须突出重点。《通知》明确了两方面工作重点,一是打击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以合法资质为掩护的单位非法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将危险废物隐瞒为中间产物(产品)、副产物(品)等行为;二是严查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测设备、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提供虚假证明等行为。着眼全链条,既堵住排放源头,又扎紧治理篱笆;既压实排污单位的主体责任,又夯实污染监测的监管责任,有助于更好提升打击效能。

减少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必须疏堵并治。非法处置废旧电瓶,跨省非法倾倒含酚废物,非法倾倒废油泥……生态环境部日前公布的9件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启示我们: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完善举报奖励机制,有助于更好发现犯罪线索;落实执法联动、完善办案制度,有助于精准打击不法行为。此外,事后打击不如事先防范。加强对企业的指导帮扶,加大环保法律法规宣传力度,落实正向激励措施,才能切实增强法治意识和环保意识,引导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防患于未然。

法者,治之端也。强化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提高生态环境治理现代化水平,打击违法犯罪只是第一步。我国危险废物类别多,行业来源广,危险特性复杂,除了工业企业,产生源还包括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科研机构等,点多、面广、种类杂、收集成本高。相关部门在引导参与者知法守法敬法的同时,更要提升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实现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为保护生态环境奠定更坚实的基础。( 郑 岩)

 

相关热词搜索:

上一篇:“让青春在创新创造中闪光”
下一篇:发展“桥下空间”要更有“想象空间”

人民周刊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人民周刊网”或“来源:人民周刊”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人民周刊网(本网另有声明的除外);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应注意该等作品中是否有相应的授权使用限制声明,不得违反该等限制声明,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时应注明“来源:人民周刊网”或“来源:人民周刊”。违反前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所有的图片作品中,即使注明“来源:人民周刊网”及/或标有“人民周刊网(www.peopleweekly.cn)”“人民周刊”水印,但并不代表本网对该等图片作品享有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仅有权在授权范围内使用该等图片中明确注明“人民周刊网记者XXX摄”或“人民周刊记者XXX摄”的图片作品,否则,一切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人民周刊网或人民周刊)”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联系电话:010-65363526 邮箱:rmzk001@163.com

人民周刊微信公众号

网上信访,解决百姓“急难愁盼”问题

网上信访,解决百姓“急难愁盼”问题

热门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