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河南省从事餐饮服务的人员在工作期间必须按照要求规范佩戴口罩,否则将处罚款。这是河南省新近颁发的规定。近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河南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规定》,对适用范围、主管部门、从业人员佩戴口罩规范、餐饮服务提供者义务、处罚标准等作出了明确说明。
此前,河南省就戴口罩“入法”推出征求意见稿时,曾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虽然当时为之叫好的声音是主流,但也有不少人担心,假如不依法戴口罩的餐饮人员多了,这条法规或将面临法不责众的窘境。尤其是,与庞大的餐饮行业服务人员相比,执法人手不足的问题十分突出,执法可能出现疲于应付的现象。并且,偶尔露出鼻子等不规范的口罩佩戴行为,也增加了执法的难度。
相比征求意见稿,最终版本的处罚标准明显下降,这显然是听取了一些意见和建议。比如,法规对餐饮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佩戴口罩的行为注重教育和引导,发现后先责令改正,只要及时改正就不再处罚。对拒不改正以及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尽到管理责任的行为,法律责任设置都较轻。降低刚性约束,提升柔性约束力,意在引导公民养成文明行为习惯,形成良好社会风尚。
近两年,一些地方纷纷推动戴口罩“入法”。北京、深圳等地将“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在公共场所佩戴口罩”纳入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上海则将其写入《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管理条例》,佩戴口罩从文明习惯上升为法律义务,可谓更进一步。福建和河南等地则针对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出台地方性法规,不仅针对性更强,而且法规的刚性约束力显著提升。
这样的改变确有必要,但也需避免走向另一个极端。法律的生命在执行,戴口罩“入法”尤需防范一开始就遭遇执行难的问题。如行人闯红灯的罚责虽十分清晰,但之所以难以见效,主要因为此前没有执行到位导致顽疾难治。这样的教训,戴口罩“入法”应该吸取。
倘若戴口罩仅属于文明倡导,是否执行全凭自觉,就会显得刚性不足;倘若戴口罩“入法”的处罚过于严厉,又容易导致过犹不及。引导在先、首违免罚、罚则较轻、屡违重罚,如此一来,刚性的法规就具备了更强的柔性约束力,从而做到刚柔并济。
法规的柔性约束力在其他方面也有挖掘潜力,如道德约束力、群众监督力量、市场竞争机制等。假如餐饮服务人员正确佩戴口罩成为社会的普遍共识,那么消费者对于不按规定佩戴口罩的行为,除了可以“用脚投票”之外,还有义务和权利进行检举揭发,这样的柔性约束力,或许比执法人员开罚单更为管用。两种力量做到紧密衔接和相互促进,良法善治就会具备更坚实的基础,戴口罩“入法”的良好效果值得期待。(罗志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