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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货券过期收“保管费”?重在合理性

2022-03-23 10:51:45    光明网

日前,市民曹女士向记者反映,她遇到一件“怪事”:手里的“春日花园”哈根达斯蛋糕冰淇淋提货券过期提货,竟被要求每天支付20元“保管费”。算算过期时间,“保管费”至少1200元甚至高出价值328元的提货券数倍,曹女士直呼吃不消。但“按天收取保管费”合不合理?曹女士发出质疑。

曹女士的质疑,也是很多消费者所面临的共同困惑。在现实生活中,提货券不仅是提取商品的证明,更是具有某种流通性的有价证券,诸如蛋糕券、月饼券和购物券等。跟曹女士的遭遇一样,很多消费者因为忘记了提货时间,商家要么以超期拒绝提取,要么以保管为名收取相应的费用,消费者超期提取总会引发消费纠纷和争议。

消费者拿过期的提货券去提货,商家收取一定的保管费用具有合理性。在之前,也有类似的案例可供借鉴。2021年,浙江省湖州市的卞女士用过期蛋糕赠券提货,遭到商家拒绝。消保委工作人员了解事情原委后表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以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其规定无效。商家拒绝给货涉嫌不当得利,属于违法行为,但可以向消费者收取一定的保管费。最后经过调解,价值218元的提货券在扣除保管费后,消费者提取了价值58元的蛋糕。

参照上述案例的做法,哈根达斯方面收取一定的保管费用无可厚非,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问题在于,其收费依据“隐藏”于“补充条款”内,事先并未明确告知消费者,也没有在提货券到期前,作出消费提示和告知,其行为明显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除此之外,收费金额也是收费可行性的关键。提货券的面额价仅328元,保管费用却要1200元,明显不符合情理。尽管有定制条款作为收费依据,但如此高的保管费用已经超过了提货券面值本身,失去了实际意义,也属于涉嫌不当得利,直接侵害了消费者权利。

商家正确的做法,应当是在提货券上标注相关提示,与消费者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收取一定费用,而不能采取定制条款单方规定。在收费的标准上应有最高额度,不能超过提货券面值本身。同时,在提货券到期之前,应充分履行提醒和告知义务,做到了这些,其收费才符合法律和情理,才更加可行。消费者遇到此类情况,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权。在此基础上,相关部门要加强行业治理,规范商家行为,从源头上防止类似现象发生,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公平。(唐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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