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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教师待遇减轻教师减负,需精准补“短板”

2022-03-02 15:53:18    光明网

近日,教育部教师工作司印发的2022工作要点提出,完善教师工资待遇保障机制,建立健全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待遇随当地公务员工资待遇调整的联动机制,对教师工资待遇保障不到位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格落实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规定;提高教龄津贴标准;推进地方落实经费保障责任,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新增教育支出更多用于提高教师待遇;推进中小学教师减负工作,督促各地落实已经出台的中小学教师减负清单,等等。

可以看出,这是对教育部工作要点的进一步细化。此前,教育部发布2022年工作要点,要求加强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收入保障,确保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简称“不低于”)。2020年,全国所有区县均已实现“不低于”承诺,在此背景下,还把此作为年度工作要点的重要内容,表明这是需要长期坚持落实的任务,要避免一些地方出现“反弹”,出现新的落实难问题。

从现实看,落实“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收入不低于当地公务员”,需要建立长效机制。首先,个别地方存在偷换概念的现象,把工资收入片面理解为基本工资,这部分高于公务员,但在其他奖励性收入方面低于公务员,导致整体工资收入水平没有做到“不低于”。其次,由于经济面临下行压力,一些地方财政压力较大,面临资金拨付不到位、不及时,个别地方存在教师工资收入迟发、拖欠的问题。对于打折扣执行的问题,要发挥教育督导的作用,按教师工作司“对教师工资待遇保障不到位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的要求,严肃追查落实不到位地方主体责任。

提高教师工资待遇的现实途径之一,是提高教龄津贴标准。1985年颁布的《关于教师教龄津贴的若干规定》,首次提出对教师群体发放专项教龄津贴,按照教龄长短,教龄津贴标准分3元、5元、7元、10元四档,满20年以上者,每月10元。按照当时的物价水平,教龄津贴对调动教师工作积极性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这一津贴标准从1985年到现在一直未变。提高教龄津贴,对于提高教师工资收入、增强教师的职业荣誉感,都极具现实意义。

与此同时,还需要进一步加强乡村教师待遇保障。毋庸置疑,乡村教育是我国各地教育的短板,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是弱项。要发展乡村教育,就必须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而提高乡村教师待遇是基础。去年底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就强化乡村教师待遇保障作出部署,要求严格落实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规定。绩效工资核定向乡村小规模学校、艰苦边远地区学校等倾斜。完善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提高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标准,这可有效提高乡村教师的待遇,激励教师安心从教。

给教师减负,与保障教师待遇一样,需要切实把已经出台的减负清单落实到位。我国各地已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进一步营造教育教学良好环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精神,出台了中小学教师减负清单,以减轻中小学教师的非教学负担。有关调研显示,各地减负清单出台以后,教师的督查检查、评比考核等非教学负担有显著减少,教师有了一定的获得感。但必须意识到,给教师减负是一项长期任务,督促各地进一步落实出台的减负清单,也是在推进教育的放管服改革。

另外,给教师减负也遇到新情况。在“双减”背景下,学校开展课后服务、暑期托管服务,老师们在学校里的时间普遍延长,休息时间更少。如不能给教师减负,就很难实现给学生减负。给中小学教师减负,根本在落实教师的教育教学自主权,明晰教师的教育权责,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教学效能,不让过多的非教学事务干扰教师教学。同时,针对课后服务、暑期托管教师额外增加的工作,应该为教师增加薪酬,这部分额外劳动报酬不应纳入绩效工资总量,也不应纳入教师与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的比较口径,让老师有切实的获得感。

保障教师待遇,减轻教师减负,这切中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现实关切。教育主管部门两级工作要点都反复强调的这两项工作,是当前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基础性工作,也体现了狠抓“落实”,并在此基础上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提升教师的职业荣誉感,打造高质量教师发展体系。(熊丙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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