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8日,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针对职场中隐形的性别歧视问题,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国家建立健全职工生育休假制度,保障孕产期女职工依法享有休息休假权益。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
职场性别歧视,很大一部分来自于女性生育休假与企业追求运营效益之间的矛盾。不少企业在招聘时会询问女性求职者的婚育状况,“已婚未育”的女性很容易遭到区别对待。在职场中,生育也容易成为限制女性发展的“隐形天花板”。很多女员工不仅会因怀孕休产假失去晋职、晋级机会,而且在回到工作岗位以后,还可能遭到“雪藏”和冷落。反过来看,一些在职场上表现出色、取得较高职位的女性,有时不得不以放弃生育、牺牲家庭生活为代价。
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增加专门规定,拟对怀孕女职工的职场权益加强保护,无疑意义重大。现代女性和男性理应拥有平等发展权利,女性追求个人事业的愿望应当受到尊重。在社会上,“恐婚恐育”心态的一大原因,正在于女性怀孕期间和生育以后,她们所看重的发展机会被不合理剥夺。
我国早已建立了职工生育休假制度。为了鼓励和保障生育,近年来各地在延长女性产假时间上也多有动作。但是,如果只是规定女性产假,却不对女性在职场上的发展权利作出配套保障,职场对女性歧视和偏见的根源仍然存在,职场女性对生育的顾虑依然难以消除。在立法层面为女性权益撑腰,全面分析“不想生”“不敢生”的真实原因,才能真正消除女性生育的后顾之忧。
近年来,随着女性权利意识的增强,面对怀孕后遭到的不平等待遇,相关维权案例日益增多。据媒体报道,上海的邢女士于2021年3月发现自己怀孕后,被老板要求主动离职,因为邢女士不同意,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为此,邢女士向当地法律援助中心求助,并最终获得7万元的补偿。这也启示人们:保障女性职场权益,不仅要靠完善的立法,也依赖于坚决有力的法律裁决和完善健全的法律保障。
现实中,法律运用当然还存在很多阻碍。比如,在遭遇歧视时,职工很难证明自己遭到的不公正对待与自身性别和生育行为有关。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法律制裁,往往会千方百计地寻找借口和理由苛责员工,或者以岗位调动、降职的形式“劝退”员工,以此撇清自己的法律责任。为此,法律在实施过程中,要注意降低受害者的维权成本,在仲裁时强化用人单位的“逆向举证”义务。
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不能单凭一方之力。保障女性生育休假权利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社会责任,但企业也有提高劳动效率的内在动机,所以在维护女性权益过程中,也要注意给用人单位减压。不少有识之士建议,为促进女性就业、保障女性生育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让企业因为女员工休产假而承担的用人成本,通过其他合法方式弥补。对这样的建议应当认真考虑,只有实现人口发展、企业经营与职工权益三者的平衡,才能创造和谐的劳动环境。(王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