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男生及抚养人共担责60% 赔偿6万余元
未成年人用家长手机解锁共享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伤害,未成年人、家长、车辆所属租赁公司和手机相关应用APP等各方如何担责?近日,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特殊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9年3月,吴某被刘某驾驶的共享汽车撞伤住院,造成九级、十级伤残。但是在事故发生时,肇事者刘某仅17岁,还未成年,为何能够驾驶机动车辆呢?原来,刘某用他父亲刘某某的手机通过共享汽车APP解锁租用,驾车上路后导致事故发生。
最终,吴某将刘某、刘某某、汽车租赁公司、共享车APP平台公司以及相关科技公司诉至成都武侯法院,要求赔偿其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等共计24万余元,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据悉,本案争议焦点为伤者吴某所受损失到底该由谁来担责。
庭辩
各方“甩锅”都称自己没责任
庭审时,驾驶人刘某和其父亲刘某某辩称,对事故发生和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无异议,但共享车平台存在管理缺陷,所以事故赔偿责任应由共享车APP平台公司承担。
而共享车APP平台公司辩称,公司在运营管理方面不存在任何过错。其称,虽然平台方未开启人脸识别,但刘某某在注册时已经通过人脸识别,因此平台未开启人脸识别并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是否开启人脸识别与事故发生无必然联系,公司对事故的发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共享车APP平台的车辆属于租赁公司,被告上法庭的汽车租赁公司则认为,虽然案涉车辆系他们所有,但事故发生在汽车租赁期间,驾车人与公司不存在任何关系,因此公司无过错,且案涉车辆已投保商业险和交强险,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再由车辆实际使用人承担。
某相关科技公司也成了被告,该科技公司辩称,公司不是车辆所有权人、运营管理方、实际使用人,与本起事故的发生不存在直接法律关系,因此也不应承担责任。而保险公司则表示,因驾驶员系无证驾驶方,他们主张交强险和商业险免赔。
审理
未成年人解锁手机
监管人应担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驾驶人刘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证,驾驶车辆撞倒吴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但介于刘某在案发时是未成年的在读学生,其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后果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因此刘某某作为其直接抚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院认为,刘某某对其子擅自拿走手机使用情况未加以监管,致使其在尚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形下使用手机解锁共享汽车,与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刘某某对吴某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还认为,汽车租赁公司作为车辆的登记所有人,不负责车辆实际运营和管理,在此次交通事故发生中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某共享车APP平台公司为了提高共享车辆解锁的便捷性,在现有平台安全校验等级更高的人脸识别技术具备监管可能的情况下,主动放弃对实际驾驶人员进行人脸识别,使得刘某某可以使用其父的手机解锁共享车,其行为存在明显过错,故其对吴某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对于该案中的相关科技公司而言,法院认为,该公司明明知晓人脸识别关闭可能带来的审核盲区,但在共享车APP平台公司提出关闭人脸识别功能时,其并未提出过任何异议并予以配合,因此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判决
抚养人共担责60%
赔偿6万余元
最终,法院判决:刘某未取得驾驶资格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由直接抚养人刘某某承担55%的赔偿责任;同时,刘某某自身对手机保管不善,使得儿子解锁车辆造成交通事故,也应承担5%的赔偿责任。
某共享车APP平台公司基于商业利益考虑,要求平台运营商取消人脸识别验证,致使刘某解锁共享车辆,因此应当承担35%的责任。某科技公司作为平台营运商,在技术水平能实现安全校验标准的情况下,应要求配合取消人脸识别,应当承担5%的赔偿责任。
同时,为保障受害人及时得到救济和合理分配事故风险,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12万元)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刘某未取得驾驶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事由,故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向吴某赔偿11万元,刘某某赔偿6万余元,某共享车APP平台公司赔偿4万元,某科技公司赔偿6000余元。
法官说法
监护人应当充分尽到注意义务
适当监管
在智能手机普及的今天,手机上各种APP种类繁多,其中不乏未成年人在年龄、智力能力方面尚不足以加以合理使用的应用程序。虽然未成年人使用家庭成员手机实属平常,但作为监护人应当充分尽到注意义务,适当监管。
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监护人负有家庭教育责任。家长不仅应当关注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关心业余时间的安排,还应当教育其掌握交通出行的安全知识和技能。若本案中刘某某能对刘某驾驶机动车的兴趣爱好多一点关心和了解,通过正确引导,给予其提供学习交通安全知识和驾驶技术的正规渠道,本案也许能得以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