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不理财,财不理你”,“跟着老师实现财务自由”,各路“股神”、“大师”、“白富美”、“老法师”在直播间通过娴熟的“话术”卖力的向粉丝们推荐股票,以此吸引直播间用户到指定渠道开户、购买股票。
上述行为早在2018年就被中国证监会明确为违规行为,但是却屡禁不止。近日,深圳证监局发布2022年第一期“证券期货机构监管通讯”再次公布了证券公司与大V合作的风向警示。
深圳证监局强调,互联网“大V”不属于专职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的证券经纪人,证券公司不得通过引流开户等形式与“大V”开展相关合作。
据中新财经了解,此前证券公司与“大V” 引流开户合作主要是投放开户链接模式,也就是证券公司通过“大V”自有渠道投放开户链接,投资者通过点击开户链接转到证券公司开户页面进行开户操作。
而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证券公司不得违反规定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产品销售活动”;此外,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只能委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人员作为证券经纪人,代理其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等活动。
深圳证监局还对证券公司参与直播的行为进行规范,明确禁止以直播方式荐股,要求证券公司工作人员通过网络直播等形式发表评论,应当保持客观、专业态度,主要聚焦经济形势分析、市场变动情况点评、经济数据解读等宏观层面;针对外部合作人员,证券公司应强化组织外部人士发表评论的管理,做好事前审核工作,充分揭示证券公司与外部人士的关系。
2021年最后一天,证监会等七部门发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也拟对证券公司参与直播加以约束。征求意见稿明确,金融机构从业人员通过直播、自媒体等新型网络渠道宣传推介金融产品,口径应与金融机构审核的网络营销宣传内容保持一致。
据中新财经了解,证监会此前对于证券公司工作人员直播有四点要求:一是确保信息来源合法合规、研究方法专业审慎;二是坚守专业形象,不得使用低俗、夸大、诱导性、煽动性标题或者用语,不得通过着奇装异服、在特殊地点直播等方式博人眼球,不得盲目跟风炒作、人云亦云,一味追逐市场热点、吸引眼球;三是对有关公开言论可能对市场产生的影响进行审慎评估,自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防止诱导、渲染极端情绪;四是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引导市场树立长期投资、价值投资和理性投资的理念,促进市场稳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