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对外公布《山西省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以激发市场活力,有效解决山西省生态保护修复突出问题。
《办法》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以政府支出责任为主的生态保护修复,包括责任人灭失、自然灾害造成等明确由属地政府为支出责任主体的生态保护修复。具体涵盖自然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农田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城镇生态系统保护修复、矿山生态保护修复和探索发展生态产业等重点领域。
《办法》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山西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投资、设计、修复、管护等全过程,围绕生态保护修复开展生态产品开发、产业发展、科技创新、技术服务等活动,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进行全生命周期运营管护,增加优质生态产品供给。
社会资本参与的方式包括自主投资参与、与政府合作参与、公益参与三种。自主投资参与,是社会资本单独或以联合体、产业联盟等形式出资,以总承包方式开展生态保护修复。与政府合作参与,是社会资本可按照市场化原则设立基金,投资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对有稳定经营性收入的项目,可以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工程总承包(EPC)等模式,地方政府可按规定通过投资补助、运营补贴、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支持社会资本获得合理回报。公益参与是鼓励公益组织、个人等与政府及其部门合作,参与生态保护修复。
《办法》明确,对集中连片生态保护修复达到一定规模和预期目标的社会资本主体,允许依法依规取得一定份额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从事旅游、康养、体育、设施农业等产业开发。对社会资本投入并完成修复的国有建设用地,拟用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在同等条件下,该社会资本投入主体在公开竞争中具有优先权。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修复后新增集体农用地的经营权依法优先流转给社会资本投入主体。社会资本投入生态保护修复并依法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完成修复任务后,可依法依规流转并获得相应收益等。
此外,在生态保护修复过程中,凡违反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实施方案,恶意造成破坏山体、违法占地、私挖滥采、违规排放、毁坏森林等情形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凡以生态保护修复名义破坏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破坏地质环境影响地质安全、违法违规盗采资源、损害属地群众利益等情形,造成严重后果的,一经查实,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