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近日印发《云南省建设项目使用草原指南》,通过进一步提供林草用地要素保障,优化营商环境。
指南明确,矿藏开采、工程建设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临时占用草原,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应经县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核审批。使用草原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自然保护地规划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各类规划,对接属地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选择与项目立项级别和建设性质相适应的草原作为用地范围,依法依规办理使用草原审核审批手续。
指南提出,矿藏开采、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原;建设项目征占用草原的,用地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项目建设批准文件一次性申请办理使用草原审核审批手续,不得化整为零报批。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使用草原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一年内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