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成功化解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某生态服务站承包了占地三千多亩的林场,进行树苗种植及养护。聘请一人负责看管,但没有居住在林场,有固定的网围栏。2020年11月26日,孟某、额某、布某的马匹进入某生态服务站承包的林牧场,造成苗木的损坏。一审法院委托鉴定部门做价损失评估为73万余元。一审法院认为,某生态服务站对承包的林亩地有看护管理的责任,散养牲畜是草原上的特点,其承包的林地只有一人看护且不在林场居住,围栏大门长期打开等存在管理上的重大过失,且能够证明孟某、额某、布某的马群进过林亩地一次,故对林亩地的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而孟某、额某、布某对饲养的马匹也有看管和管理的责任,没有做到审慎注意义务,应对孟某、额某、布某管理责任的失误负有一定的赔偿责任。一审法院根据全案事实经过及本地牧区特点,对孟某、额某、布某进行10%的惩罚赔偿责任,判决孟某、额某、布某共赔偿某生态服务站7.3万元。孟某、额某、布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院提起上诉,请求驳回生态服务站的一审诉讼请求。
二审法官认真查阅卷宗,接待当事人,听取了各方的诉辩主张。孟某、额某、布某主张,其马群进入某生态服务站时,已经是冬季,积雪已覆盖树苗,并不能造成损失,且对鉴定结论及鉴定程序存有异议。接待过程中,各方当事人的情绪很激动。承办法官从情、理、法等方面分析案件产生的原因及利弊关系,并耐心细致的做调解工作。为妥善化解矛盾,法官在居家隔离期间也多次打电话给各方当事人做工作,并根据当事人的意见不断调整调解方案,通过耐心细致的释法析理,各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至此,本案圆满调解结案。(乌日汉 车力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