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4日,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近三年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审理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件情况,回应群众所关心供热纠纷合同案件审理情况等热点难点问题。会议由大庆市让胡路区法院民二庭负责人程宇主持,二级法官邹波通报3起典型案例。
数据显示,2020年以来,让胡路区法院共受理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件585件,收案呈逐年上升趋势,且多为群体性纠纷,经法院主持调解,52%的案件以撤诉或调解方式结案。围绕供热不达标、业主消极或不当维权、证据固定困难等问题较为集中的方面,让胡路区法院进行了类型化梳理,就推动争议解决、强化权益保护提出相关建议。
案例一:供热不达标 法院判决减免部分热费
李先生因供暖温度过低,影响居住,故未交纳2017年度热费,小区的供暖单位将其诉至让胡路区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供热单位对房屋不同时段进行现场测温,房屋确实存在温度不达标的情况,法院实地勘察时案涉房屋的供暖质量确实存在瑕疵,经维修后仍不达标,供暖单位提供的供热服务确实存在不足。最终法院判决李先生按照减免后的金额,向供暖单位支付涉诉期间部分热费。
法官提示:业主在出现室内供暖温度不达标的情形时,注意通过三种方式留存证据。一是向供暖单位积极报修,准许其入户测温,并通过经纬相机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保留保修记录、维修记录等。二是在供暖单位不积极配合的情况下,自行记录房屋不同区域、不同时段、不同天气情况下的室内温度。三是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委托具备室温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供暖温度进行检测。
案例二:未协商一致自行切断集中供暖的,仍需支付采暖费用
王女士是某别墅小区业主,因供暖单位提供的供暖服务不达标,在未向供暖单位说明的情况下,其于2015年10月切断供暖管道,自行安装壁挂炉供暖设备取暖,未交纳2015年至2021年7个供暖季的热费,该小区的供暖单位将其诉至让胡路区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房屋所在小区采用的是集中供暖方式,业主如想改为自采暖并要求供暖单位暂停集中供暖,需与供暖单位协商一致。在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业主单方改为自采暖并以此为由主张未接受供暖服务而拒交供暖费,缺乏法律依据。最终,法院判决王女士应向供暖单位支付涉诉期间的热费。
法官提示:在未与供暖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下自行截断供暖管道,需承担相应责任。供暖单位是社会公用企业,供热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具有强制性、服务性特点,供暖单位必须履行供热义务,以保证公共利益不受侵害,因此单个用户对供热服务的选择权受到严格限制,用户无法单方拒绝接受供热服务。
案例三:新建房屋自交付后应当交纳供热费用
张女士为某新建小区业主,于2016年3月接收房屋。该小区的供暖单位因其未交纳2016年度及2021年度供热费将其诉至让胡路区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新建房屋未交付购房人使用前的热费,由建设单位交纳。案涉房屋于2016年3月15日交付张女士使用,此前的供热费应当由房屋的建设单位交纳,此后的供热费应当由张女士交纳。
法官提示:新建房屋未交付购房人使用前的热费,由建设单位交纳。业主在接收房屋时,注意保存好接收房屋的相关单据或凭证,以便于在诉讼中进行举证。
相关负责人介绍,让胡路区法院将进一步发挥司法职能,加大对热力合同纠纷案件的诉前诉中化解力度,同时不断推进多元解纷,源头预防和减少供暖纠纷,更好地保护热力用户和供暖单位的权益,让法治护航温暖,让供热更暖民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