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知名政法大学法律专业毕业的女子薛某,学法犯法,罔顾法律,以金钱利益至上,伙同他人实施诈骗。近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该案,以诈骗罪判处薛某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以诈骗罪判处熊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责令被告人薛某、熊某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440300元。
2018年以来,被告人薛某、熊某伙同李某军(另案处理)利用某炒股APP实施诈骗。李某军让薛某管理该炒股网站后台,并承诺给其20%的分成。薛某在明知该网站系诈骗网站的情况下,仍指使熊某在泰国普吉岛将自己银行卡及支付宝账户与该APP绑定接收会员充值款,并根据会员充值、提现情况修改会员积分,熊某每日将会员充值提现情况汇总后由薛某向李某军汇报。2018年5月,三人共计诈骗440300元。
2018年5月,李某军将该网站关停,熊某将平台内会员未能提现的4470595元转出。向薛某转账1581936元,向李某军转账2888659元,赃款未追退。
审理中,二被告人及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薛某、熊某构成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非诈骗罪的辩解理由与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二被告人在侦查阶段供述可以证明其对于所管理的网站属于诈骗网站这一性质属于明知或者应知状态。虽未亲自实施诈骗行为,但其修改积分、充值提现,诱使被害人投入更多钱款的行为属于诈骗犯罪中的重要环节。二被告人在李某军关闭网站后,参与了犯罪所得的分赃,足以认定二人的非法占有目的,构成诈骗犯罪共犯。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薛某、熊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李某军(另案处理)和被告人薛某、熊某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薛某、熊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薛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熊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