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来,巴中中院扎实开展“猎狐行动”涉“拒执”案件强制执行专项行动,用实际行动打通“执行难”最后一公里,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1:恶意转移财产,获刑9个月
6月30日,巴州区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拒不执行裁定案,被告人陈某某犯拒不执行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2018年3月14日,被告人陈某某与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法院调解,由陈某某在2018年10月30日前偿还邹某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2018年11月,法院立案执行并向陈某某制发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2019年10月15日,法院裁定查封陈某某所有的房屋十五套,查封期三年。后经委托评估拍卖,流拍后,裁定将其中十二套房屋作价抵偿给邹某。执行过程中,陈某某将查封并裁定抵偿给邹某的房屋中的四套转卖他人,致使裁定无法执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将法院裁定查封及以物抵债的房屋转卖他人,致使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根据其犯罪性质、情节,法院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法官说法:依法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是每一个案件当事人应尽义务,在此告诫各位被执行人,莫因各种理由、借口,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让自己成为失信被执行人,也可能触犯刑法,得不偿失。
案例2: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判刑一年
6月30日,平昌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吴某某拒不执行判决一案公开宣判。部分市、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受邀参加旁听。
平昌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10月26日平昌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某某与唐某某侵权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吴某某上诉,2018年4月13日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吴某某应赔偿唐某某人民币40.768318万元。后因被告人吴某某未履行判决义务,2020年5月26日唐某某向平昌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20年9月27日平昌县人民法院向被告人吴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并于同日决定对吴某某拘留十五日,后被告人吴某某仍不履行赔偿义务,也拒不报告财产情况,仅于2022年1月25日向唐某某支付2万元。经核实,被告人吴某某在平昌县某镇经营电器门市多年,且于2014年至2019年在某保险公司就职,期间工资收入合计24万余元。
平昌法院审查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吴某某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履行了全部义务,可以酌情从宽处罚。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同时,根据被告人吴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依法对其适用缓刑。平昌法院遂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法官提醒:被执行人应当及时、全面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逃避执行最终换来的只能是法律的制裁。
案例3: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获刑一年
2021年9月16日,南江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五份判决:被告邵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某某运费80700元;偿还原告张某某借款本金69800元及利息;偿还原告黄某某本金30000元及利息;偿还原告岳某某本金300000元及利息;偿还原告严某某本金30000元及利息。
执行过程中,邵某某在其银行账户及微信等结算账户被南江县人民法院冻结的情况下,使用其子的身份信息注册微信号进行资金收支,资金流水高达100余万元,并将大量资金用于茶楼、宾馆、洗脚等生活非必要开支,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南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邵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庭审中,被告人邵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犯罪事实、情节及危害后果,依法判处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三年。
案例4:拒不执行判决获刑一年二个月
2017年6月29日,南江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刘某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唐某某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偿还唐某某本金8.1万元。2018年4月19日,因刘某一直未履行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南江县人民法院依法查封刘某位于南江某处的住房。2019年3月28日,经两次拍卖流拍后,南江县人民法院裁定将刘某被查封的房屋作价261612元交付唐某某抵偿欠款,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南江县人民法院要求刘某限期腾退房屋后,刘某便指使其母亲谢某某(已去世)出面将房屋出租,并焊接铁门,拒不腾退房屋,致使南江县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南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犯罪事实、情节及危害后果,依法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三年。
案件5:拒不执行判决获刑有期徒刑十个月
2019年11月15日,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就陈某某、冯某与邓某之间的代位权诉讼纠纷一案作出判决:陈某某向邓某支付代偿款509366.63元及利息。该判决发生效力进入执行程序后,陈某某在有能力部分履行生效判决的情况下,为逃避执行,将所有收入全部通过微信转账方式转至其女冯某使用的微信账户内,需要支出时再让冯某转回,以此隐匿财产。经查证,在生效判决至本案立案期间,陈某某通过上述方式将工资以及创办的原“陈记饲料厂”厂房租金等收入共计20余万元,全部转至冯某微信账户内,致使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南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陈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根据犯罪事实、情节及危害后果,依法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