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对非法吸收“养老钱”的池某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责令其继续退赔各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159万余元。
2014年至2018年期间,池某以经商需要资金周转为由,通过口口相传的形式,以1.5%至2.0%不等的高额月息为诱惑,向两个老人协会和33名老年人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210.19万元,并出具相关借条。池某将吸收钱款用于生意资金周转、偿还利息及生活开支,后因资金链断裂无法偿还集资参与人的款项,造成集资参与人的直接经济损失计159万余元。
2019年12月31日,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池某主动将其位于大田县建设镇的一处房屋所有权证明交由司法机关处置,该房屋所有权证明由大田县公安局予以扣押,将处置房产款项以赔偿各集资参与人的直接经济损失。
大田县法院审理认为,池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池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结合其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