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4日下午,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与东乡区公证处就购买房屋继承公证法律服务签订了正式文本合同。这是《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出台后,抚州市首次由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与公证处签订的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合作协议。
此次合作协议的签订是抚州市东乡区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与东乡公证处部门联动开展便民措施,率先探索政府购买继承公证服务模式,登记机构委托公证处进行前置审查,公证处依法出具公证书,对于不动产登记部门来说,公证客观上对继承登记的真实性、合法性起到“过滤器”的作用,减少登记部门的审查压力和审查风险;加强公证部门、登记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有效地简化了群众办事流程,提高登记效率缩短登记时间,更好地服务群众,同时登记申请人免费享受该项服务,可以为群众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也极大地减轻了群众的经济负担,真正提升了“便民”服务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