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访专家:
国家远程医疗与互联网医学中心主任 卢清君
中国医学科学院医学信息研究所医疗卫生法制研究室主任 曹艳林
近日,《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发布,对互联网诊疗的医疗机构监管、人员监管、业务监管、质量安全监管、监管责任等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了全程责任可追溯原则。这是自2018年《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三大文件出台以来,针对近年来互联网医疗行业实践中的现实问题所制定的首个细则文件,被业内认为“史上最严”。
治理乱象有了依据
《中国互联网发展报告(2021)》显示,2020年互联网医疗健康市场规模达1961亿元,同比增长47%,增幅位居各行业首位。截至今年6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布数据显示,我国设置审批的互联网医院数量已超1700家,“互联网+医疗”正在成为人们的新型就医方式,足不出户看门诊、拿医嘱,还能享受送药到家服务,十分便捷。
目前,我国互联网医院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实体医院自主建立的网络医院,如名为“XX医院”的APP或“XX医院互联网医院”用户端等;二是以实体医院为依托,与第三方平台合作建立的网络医院,通常只将一部分线下医疗项目延伸至网络平台,例如挂号、开药、慢性病管理等;三是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例如近年来将业务拓展至医疗领域的部分互联网企业。
此次发布的《细则》,明确对互联网诊疗监管的要求与线下实体医院一致,部分甚至更加严格,让虚构医生资质、诈骗医保、医疗纠纷认定追责难、AI秒开处方和虚假审方、先购药后补方等乱象有了监管依据。在医生资质认定方面,《细则》要求医务人员须实名认证,其执业信息应上传至监管平台备案,并向患者公开;在病历记录管理方面,互联网诊疗电子病历信息应与实体医疗机构的格式一致、系统共享,病历保存时间不得少于15年,图文对话、音视频资料等过程记录不得少于3年,充分保护患者权益;在药品处方管理方面,有“严禁使用人工智能等自动生成处方”“确保医师本人提供诊疗服务”“医务人员的个人收入不得与药品收入相挂钩”等规定,明确医疗权责的同时,也挤压了腐败的空间。
国家远程医疗与互联网医学中心主任、中日友好医院发展办公室主任卢清君表示,《细则》的发布为互联网诊疗划出一道执业“红线”,将此前容易产生歧义、概念不够明确、可能被钻空子的条款进行了更具体化的更新,为未来发展设立了“绿色轨道”。
有效监管存在挑战
“《细则》强监管之下,落实起来确实有一些挑战。”中国医学科学院医学信息研究所医疗卫生法制研究室主任、中国卫生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曹艳林说,《细则》要求互联网医院的电子病历格式要与实体医院一致,但互联网医院病历管理在技术层面的难度和成本却更高,保护数据安全、监管电子病历等都需要有效的信息技术手段辅助执行。卢清君也表示,目前互联网诊疗可供借鉴的相关行业经验还不够完善,通过何种手段、流程、技术才能保证有效监管,仍需要一段时间来进行升级和完善。
另外,此次《细则》明确,患者就诊时应提供具有明确诊断的病历资料,如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出院小结、诊断证明等,由接诊医师留存相关资料,并判断是否符合复诊条件。同时,当患者病情出现变化、本次就诊经医师判断为首诊或存在其他不适宜互联网诊疗的情况时,接诊医师应立即终止互联网诊疗活动,并引导患者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曹艳林说,这些要求在明确互联网诊疗服务边界的同时,还需考虑到首诊和复诊的衔接、医保政策如何制定等问题。例如,不同疾病有不同特征,在选择医院、科室、医生等方面有很大差异,患者需要获得选择互联网医院的专业建议;相关政策鼓励互联网医院落实医保支付,但实际推进效果有限,真正能获得医保支付的主要是医院提供的部分在线医疗服务,很多互联网医院不能用医保。
良性发展,放大效益
在社交平台上,有不少网友讨论,《细则》要求患者就诊时提供病历资料,“规范之下或将寸步难行”,因为资料上传不全、不及时等都会影响就诊。还有声音认为,《细则》明确线上诊疗服务要有像线下医院一样的“质控”要求,“这对实体医院几乎没影响,但会给平台型互联网医院带来较大冲击和限制。”对此,专家们一致认为,管理措施不仅保证患者的个人隐私、信息数据安全,还能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必要的管理措施不可省略。
卢清君说,《细则》在遵守法律法规底线的同时,还要最大程度上兼顾各个层面从业者“施展手脚”的需求,其实出台过程非常艰难。所谓的“限制”是针对互联网诊疗中的不法现象,拦住想走歪门邪道的不良机构,实质上有助于行业继续“大踏步”前进,避免“劣币驱逐良币”,保证公平有序合规竞争。
一方面,合理监管可以促进互联网诊疗行业更好地发挥社会效益,例如让患者少跑医院、少差旅、少误工;让慢病患者在互联网医院便捷就医,保持治疗连续性;将轻症病人留在基层或家中,可避免占用大型医院门诊和住院资源等。这些效益不仅降低患者负担,还能减少国家基本医疗费用,间接降低基础设施维护、交通管理等社会成本。另一方面,互联网诊疗服务的社会效益体现后,更利于行业规模化发展,并间接为技术或服务供应企业带来经济效益,形成良性产业链,促进业态发展。从行业从业者角度来看,互联网平台做到增加医生执业注册号、实名验证等技术改造的成本并不大,严格执行《细则》能保证平台更规范地依法执业;病历便捷存取能缩短医患沟通时间、消除信息鸿沟,为就诊提供更多数据支撑。
“这次《细则》发布正是端正互联网诊疗定位和对其社会价值认识的契机——互联网诊疗应是便民工具、医改的一种补充形式,而不是牟利手段。保护患者利益和安全、保证医疗质量、保障医疗秩序是互联网诊疗应发挥的优势和平台未来的努力方向。”卢清君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