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临床营养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指南》提出,医疗机构内独立开展临床营养诊疗服务的临床科室,名称统一为临床营养科;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开设临床营养科病房,为住院患者提供临床营养诊疗服务。
《指南》明确了临床营养科的工作职责,具体包括:营养筛查与评估、营养诊断、营养治疗、营养宣教的实施与监督;根据临床需求,参与特殊、疑难、危重及大手术患者会诊,或加入多学科诊疗模式(MDT)团队;按需提供医疗膳食、肠内、肠外营养建议或处方;规范管理、监督肠外营养执行;规范管理医疗膳食业务;规范指导特殊医学用途食品使用;制定本机构临床营养相关工作规范等。
《指南》指出,经临床营养专业培训的医师,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开展临床营养诊疗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对营养失调病、营养代谢障碍等疾病的诊疗,以及对其他各种疾病的营养支持等。《指南》要求,有关医疗机构加强临床营养科的建设和管理,持续提高临床营养诊疗水平,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明确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以及肿瘤、儿童、精神等专科医院设置临床营养科,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建设和管理;鼓励有条件的其他医疗机构参照相关规定设置、建设和管理临床营养科。
《指南》还明确了营养筛查及评估的工作规范,提出首诊医师是营养筛查的第一责任人。营养筛查应当由具有相关执业资质,并经过相关培训的医务人员完成。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营养筛查及评估工作,宜使用国家卫生行业标准推荐的营养评估技术或工具。首次营养筛查应当在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结合入院问诊、体格检查等进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可根据患者病情变化,进行再次营养筛查。经筛查确定存在营养风险的,应当及时申请营养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