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制度,切实减轻职工医疗费用负担,近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健全北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个人账户资金专款专用 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
《实施办法》指出,健全个人账户使用管理办法,建立对个人账户全流程动态管理机制,加强对个人账户使用、结算等环节的审核,实现个人账户资金专款专用,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
具体来说,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支持用于购买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本市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此外,探索个人账户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
《实施办法》明确,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
改进个人账户计入办法 增强门诊共济保障能力
《实施办法》明确,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继续由统筹基金定额划入,具体划入标准为:不满70周岁的按100元/月标准划入、70周岁(含)以上的按110元/月标准划入。以上标准需要进行调整时,由市医保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提出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就增强门诊共济保障能力,《实施办法》指出,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医保基金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以及门诊慢特病保障、定点零售药店用药门诊保障、“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等相关政策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不断完善职工医保门诊和大病保障待遇政策,需要进行调整时,由市医保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提出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此外,《实施办法》还明确,完善与门诊共济保障相适应的付费机制。强化医保基金总额预算管理,构建完善总额预算医疗机构质量评价体系,提升医保部门对医疗机构的管理质量和水平。积极推进在部分基层医疗机构门诊试行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由按就医项目付费改革为按人头付费;研究探索门诊病人组合付费;对不宜打包付费的门诊费用,可按项目付费。按照国家要求,科学合理确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引导医疗机构和患者主动使用疗效确切、价格合理的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