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刘 洋 通讯员 刘兴宇)男子在河边钓鱼时好心救助身旁落水的钓友,自己不幸滑倒受伤,由此产生的损失谁来承担?近日,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了这起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判决受益人酌情补偿1.9万余元。
李某与陈某本不相识。2021年12月某日中午,李某正在河边钓鱼,相隔几米远的陈某不慎掉入河中,李某见状立即去救助陈某,过程中不幸滑倒受伤。之后,陈某被其朋友救起并离开。旁边的钓鱼爱好者孟某帮助李某前往医院治疗并通知其亲友。李某住院治疗期间共花费医疗费2.7万余元。
2022年5月,李某诉至合川区法院,要求陈某补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本案中,被告陈某在钓鱼时不慎掉入河中,原告李某积极给予救助导致自己受伤,被告陈某作为受益人应给予适当补偿。因补偿责任并非赔偿责任,不适用填平原则,故综合考量原告受损情况、被救者陈某经济负担能力等实际情况,酌定被告陈某应补偿原告李某50%的损失。经法院认定,原告李某的各项损失共计3.9万余元。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陈某补偿给原告李某1.9万余元。
■法官说法■
该案中,李某面对他人陷入危险境地时积极见义勇为,是良好社会风尚的体现。虽然李某没有亲自将陈某成功救上岸,但是见义勇为的成立不以被救助者的利益最终实现作为前提,若要求见义勇为必须达到一定的客观效果,无异于是让施救者承担施救风险,显然与法律规定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取向相背离。
该案判决适用民法典见义勇为损害救济规则,是对李某见义勇为行为的充分肯定,体现了司法为见义勇为者保驾护航的决心,有助于消除挺身而出时的顾虑、扶危济困后的麻烦,让善行得到肯定、让善意得到呵护、让善良得到弘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