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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车期间车辆受损,保险公司能否拒赔?

浙江开化法院:洗车不属于免责范围,保险公司应理赔

2022-12-14 10:41:09    人民法院报

本报讯(记者  余建华  通讯员 孙 健  颜 琪  周凌云)在洗车店内准备洗车时,车辆因制动不当受损,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以“洗车店洗车属于营业性场所保养”为由拒绝理赔,这合理吗?近日,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保险纠纷案件。

今年4月,陈某驾驶车辆在某洗车店等候洗车,在其准备将车开到固定清洗点位时,由于制动不当,导致车辆撞上墙体,发生单方交通事故,产生车辆维修费7.6万元。

事故发生后,陈某向某保险公司理赔,却遭到了拒绝。保险公司认为,在洗车店洗车属于汽车保养,根据保险合同中《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九条第三款第(3)项的规定,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发生事故的,属于免责范围。

陈某则认为,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其按时足额缴纳了保险费,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在多次协商无果后,陈某向开化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由被告某保险公司支付理赔款7.6万元。

开化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洗车”是否属于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所称的机动车“在营业场所保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按通常理解,汽车“保养”,是指将车辆交给汽车4S店、汽车修理厂等汽车专业维护机构对汽车相关部分进行检查、清洁或更换某些零件等预防性工作的过程,而洗车仅是对车辆外观和乘坐空间进行清洁,无性能检查护理的内容,故洗车显然不在“保养”范围内。据此,应当认定本案投保车辆在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出险,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故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保险公司服判,并一次性履行完毕理赔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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