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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与他人作品“孙悟空”高度相似产品

湖北黄石一百货商行被判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2022-12-14 10:38:48    人民法院报

本报讯(记者  蔡  蕾  通讯员 张国庆)网店销售与网络上美术作品高度相似的产品或将侵权。近日,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判令被告某百货商行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被告下架了网店“齐天大圣”相关铜像摆件。

原告卢某于2018年创作完成的美术作品《大圣之孙悟空》《卡通静思小悟空》,首次发表时间分别为2018年9月30日和2018年10月1日,并已进行著作权登记。近期,卢某发现某电子商务平台上开设了一家网络店铺,销售的产品是《大圣之孙悟空》《卡通静思小悟空》的复制品,遂于今年8月3日向某联合服务中心申请证据保全。该中心出具的认证书显示,该店铺系被告某百货商行开设,销售有“铜猴子摆件、齐天大圣佛像、纯铜孙悟空斗战胜佛像……”等铜像摆件。

原告先后在该店订购了上述商品,支付货款700余元。原告认为被告侵害其著作权,故而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庭审中,经当庭核对原告提交的封存完好的快递包裹,快递单号与原告向该店购买案涉商品单号一致,拆封查看,该实物整体造型与原告登记的作品高度相似。

法院审理后认为,《大圣之孙悟空》《卡通静思小悟空》美术作品登记证书可以证明原告是两作品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作品的著作权。依照相关司法解释,名称相同的商品以及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可以认定为“同一种商品”。被告销售的商品,在宣传图像和实物方面与原告取得著作权的美术作品高度相似,构成混淆,同时也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作品著作,并结合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过错程度等因素,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余元。

■法官提醒■

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强,网络上很多图片均是相关权利人独创的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复制、发行上述美术作品,如果生产商、销售者对此不够重视,很容易踩入侵权的“雷区”。商家应在日常经营中多了解、学习专利保护相关知识,提高专利保护意识,合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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