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汪宇堂 江红凯)“通过该案的办理,推动长达7年的土地行政处罚落地落实,惩治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提升了行政检察监督质效。”日前,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大代表赵文朝在听取宛城区检察院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专项工作报告后,对该院的工作给予充分肯定。
2013年10月,宛城兴隆驾校(化名)负责人李某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占用宛城区某村5580平方米土地用来建驾校。2015年12月,宛城区自然资源局对李某作出退还土地、拆除违章建筑物、罚款11万元等三项行政处罚决定。李某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2016年10月13日,该区自然资源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作出准予强制执行裁定后,李某主动退还了土地并自行拆除了违章建筑物,但仍未缴纳罚款。2018年2月,该区自然资源局再次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法院受理此案后,以李某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
2021年6月,宛城区检察院在开展土地执法查处领域行政非诉执行专项监督活动中,依法对宛城兴隆驾校非法占用土地案启动监督程序。经审查,该院发现法院在执行活动中存在重复立案、法律文书送达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存在违法情形等问题。为此,2021年9月,宛城区检察院向该区法院制发检察建议,要求其纠正上述违法情形,依法执结该案。2021年11月,法院复函检察机关,上述问题已被纠正。
今年8月,宛城区检察院对2021年以来办理的一批土地执法查处领域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进行“回头看”。该院第四检察部检察官调取了该区法院执行工作台账,发现宛城兴隆驾校非法占用土地案没有按照检察建议要求恢复执行程序。此案符合法定跟进监督情形,该院遂立案监督。
检察干警走访李某居住的社区,了解到李某平时出行驾驶轿车,收入尚可,经询问李某得知其有购买人身保险。针对上述财产线索,检察机关主动向车管所、保险公司核实,掌握了李某名下确有小型轿车一辆、为家属购买了大额人身保险的情况。
今年9月,宛城区检察院向该区法院发出跟进监督检察建议,建议法院恢复该案执行程序,对上述财产线索进行核查并及时处置。11月初,宛城区法院复函宛城区检察院,表示接到跟进监督检察建议书后,该院立即组织对该案进行评查,该案已恢复执行程序,经采取查封李某名下车辆、冻结其银行存款等执行措施,现已执行完结。另附结案通知书一份,载明该案已强制执行到位11万元,且已将执行款转入该区自然资源局指定的财政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