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周瑞平 通讯员 唐金阳)超市里各种商品、价签琳琅满目,有时让顾客看花了眼,从而在挑选商品时不注意脚下堆放的物品而摔倒受伤。近日,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发生在超市里的健康权纠纷,王老太被超市堆放在顾客通道上的货框绊倒造成伤残,判决超市担责八成。
2022年1月的一天下午,年过八旬的王老太和女儿在芜湖市湾沚区某超市购物。由于挑选商品时过于专注,在经过杂粮、干货区域通道时,被堆放在通道附近的货框绊倒在地。经医院诊断确诊为左肱骨大结节粉碎性骨折伴左肩关节脱位,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与超市就赔偿问题协商无果后,王老太将该超市起诉至法院,认为被告作为经营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其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要求法院判令超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1万余元。
被告超市对此不予认同,认为原告摔倒区域虽然堆放了货框,但是该货框很大也很明显,原告完全可以绕行,其摔倒原因主要是自身未尽到注意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超市在杂粮、干货区通道区域附近堆放货框,直接影响到消费者的通行安全。同时,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尽到了合理限度内的预防措施以及现场秩序的维护措施,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但是王老太年龄已经超过80岁,行走时也未注意安全,导致损害结果发生。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院综合事件起因、经过及损害后果,判决被告超市承担80%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