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家暴案件中所涉及的犯罪行为性质如何认定?司法实践中,有的被认定为虐待罪,有的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其中,董珊珊案和方洋洋案较为典型:
2009年10月,年仅26岁的董珊珊离开人世。其被诊断的死亡原因显示:被打伤后继发感染,最终导致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2010年7月,董珊珊的丈夫王某因虐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2019年1月,山东德州女子方洋洋因不孕等问题,在遭到多次殴打后死亡。法医鉴定显示,其属于“在营养不良基础上,受到多次钝性外力作用导致全身大面积软组织挫伤死亡”。最终,方洋洋的公公、婆婆因故意伤害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年,其丈夫因虐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三年。
“这些案件厘定的标准并非泾渭分明。”关注到董珊珊案和方洋洋案后,深圳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周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收集了167份相关案件的判决书,并设计了500余份调查问卷进行网络调研。“从受访者反馈情况来看,家暴案件具有隐蔽性、高度社会容忍性以及相关证据难以获得等特点。由于家暴往往存在较长的时间,虐待行为复杂多样,且证据获取较为困难,司法实践中往往存在入罪标准不统一的情况,具体包括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好判断、犯罪行为性质认定存在困难等。”
在周娅看来,对家暴案件中的严重暴力行为从严惩处,更有助于体现对受害方的人权保护。“家暴案件中,对于犯罪行为的入罪规范路径,在虐待情节之下,应重点关注是否存在某个行为已达到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标准。需要明确的是,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过程中,不能为了维护家庭关系片面地适用‘宽’,而应严格以故意伤害罪惩处性质恶劣的家暴行为,由此才能真正实现刑事政策的目的,实现真正的罪责刑相适应。”
那么,对于在调查取证上存在一定困难的家暴行为,在犯罪行为性质认定上需要注意哪些问题?记者采访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检察官纪丙学。他认为,实践中要注意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暴力手段、程度以及是否立即或者直接造成被害人死亡等方面作全面判断。“如果行为人出于追求被害人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长期或者多次虐待被害人,逐渐造成被害人身体受到损害,过失导致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属于虐待罪条文中规定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情形。但是,如果行为人在虐待过程中,暴力升级,持凶器实施暴力,手段残忍,直接或者立即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则应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纪丙学以方洋洋案为例进一步解释:“方洋洋的公公、婆婆采用冻饿、限制人身自由、罚站、轻微殴打等方式,对方洋洋的身体和精神进行摧残、折磨。但在案发当日及前几日,方洋洋的公公、婆婆殴打行为升级,已非以往扇耳光等轻微殴打,而是持木棍密集殴打,根据鉴定,外伤是方洋洋死亡的主要原因。因此,其行为已非虐待罪‘致使被害人死亡’,应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