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刘立新 通讯员何芳莉 廉玉玲)“我终于可以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领取养老金,再也不用每月缴纳1500元的养老保险了。”日前,在得知人社部门正在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后,刘某激动地来到河南省鹤壁市检察院,对办案检察官说。
刘某是鹤壁市某国有企业原职工。2020年3月,年满55周岁的刘某看着身边的同事按照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并享受相应养老保险待遇,十分羡慕。但让他愁了多年的原始档案记载工种错误问题依然没有解决,因车工和井下机电工种享受不同的退休待遇,这个问题如果不能解决,将直接影响刘某能否提前退休。
于是,刘某向人社部门提出申请,人社部门依据刘某的原始档案记载认定刘某从事井下机电工作8个月,不满井下作业9年,不符合相关规定,不能提前退休。这意味着刘某要满60周岁方可退休。
刘某不服,以原始档案记载工种错误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依据档案原始记载,结合刘某的部分工资台账等原始材料,重新认定刘某在1997年4月至1999年12月、2008年1月至2010年3月,从事井下机电工作共计5年,但仍然不满9年,维持了人社部门的认定结论。
虽然经过复议,刘某特殊工种年限从8个月增加至5年,但是他仍然无法提前退休。2020年6月12日,刘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法院均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无奈之下,刘某于今年7月5日向鹤壁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在审查案件过程中,该院办案组了解到,自2010年起,刘某就以档案记载工种错误为由开始信访,在未获支持后提起民事诉讼,将单位告上了法庭,但未获得法院支持。
办案组认为,人社部门和法院作出的决定和判决依据原始档案资料和部分工资台账认定的特殊工种年限并无不当。刘某在2002年8月至2007年12月是否从事井下机电工作是本案的争议焦点。
为核实这一情况,检察机关依法调取了2002年8月至2007年12月期间刘某的工资台账、所在公司提供的书证以及同事的证言等新的证据,均能够证明刘某在此期间从事井下机电工作,而非原始档案中记载的车工,且井下机电工种年限为5年5个月,刘某合计从事井下机电工种年限应为10年5个月。
办案组通过认真分析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审查认为,刘某从事井下机电工作已满9年,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条件。
由于案件出现了新的证据,依照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可以建议法院启动再审程序。但是,如果案件进入再审程序,还需要经过新一轮的行政诉讼,既浪费司法资源,又造成当事人讼累,也不利于问题的尽快解决。为此,该院按照其建立的行政争议多方联动多元化解多维监督工作机制,与行政机关、法院、人社部门进行多次会商,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认为刘某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条件,人社部门可按照规定作出处理。
10月14日,人社部门重新作出审核结论,最终认定刘某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并享受相应养老保险待遇。法院回复认为,检察机关依法调取新的证据客观、真实,应予采信,鉴于人社部门已经重新作出处理,无再审必要。
至此,一起长达12年之久的纠纷得到实质性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