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微信 注册登录
010-65363526rmzk001@163.com
首页 > 栏目 > 法治 > 正文

多次制假售假、屡罚不改

义乌一商贩被判刑罚并适用从业禁止

2022-11-22 10:43:50    人民法院报

本报讯 (记者  余建华  通讯员  张亦含  李亚联)一商贩曾三次因制假售假被判刑罚,此后却无视法律,再次铤而走险贩售假冒洋酒,被法院判令适用从业禁止。近日,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被告人刘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5000元,同时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5年内被禁止从事与酒类生产、销售等相关职业。目前,该案已生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期间,被告人刘某进购假冒黑牌、轩尼诗等注册商标的洋酒并对外销售,销售金额达人民币10万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万余元。

据查,自2013年起,被告人刘某因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已先后三次被判处刑罚,且均属酒类制假售假犯罪,这一事实表明被告人刘某对酒类产业从假冒注册商标标识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犯罪链条相当熟悉,这为其再次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在制假售假的高利润诱惑下,他屡罚不改,重新走上犯罪道路。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明知销售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为预防其再犯罪,警示其他市场经营主体,打造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以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优化营商环境,法院决定对被告人刘某实施酒类生产、销售等相关职业从业禁止。法院根据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案件的社会危害性,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相关热词搜索:

上一篇:常州公安:“一号工程”打造韧性智能防控“生命体”
下一篇:最后一页

人民周刊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人民周刊网”或“来源:人民周刊”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人民周刊网(本网另有声明的除外);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应注意作品中是否有相应的授权使用限制声明,不得违反限制声明,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时应注明“来源:人民周刊网”或“来源:人民周刊”。违反前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所有的图片作品中,即使注明“来源:人民周刊网”及/或标有“人民周刊网(www.peopleweekly.cn)”“人民周刊”水印,但并不代表本网对该等图片作品享有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仅有权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图片中明确注明“人民周刊网记者XXX摄”或“人民周刊记者XXX摄”的图片作品,否则,一切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人民周刊网或人民周刊)”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联系电话:010-65363526 邮箱:rmzk001@163.com

热门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