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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内乡检察监督辨明一房产归属

赵红旗 张飞扬    2022-11-16 08:14:14    法治日报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让我真正感受到了公平正义。”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居民李某拿到内乡县人民法院的再审判决书时,感慨万千。

2014年,离异的李某(女)与自称单身的周某(男)相识,发展成恋人关系并同居。2016年春,周某准备认购一套商品房,但在办理按揭贷款时,因个人征信异常,无法贷款,便向李某提出以李某名义购买一套房子,租赁给周某公司使用,让李某到该公司上班。在周某的劝说下,2016年7月,李某以55万元价格购买了涉案房屋,后又购买了一个停车位。

2016年8月,李某发现周某并没有离婚,要求解除同居关系,两人发生纠纷。之后,周某多次采用拽头发、脱光衣服、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对待李某,并数次到李某娘家、孩子学校、租赁住处威胁其父母和孩子。

2020年2月,周某潜入李某住处,偷走了购房手续、户口本、身份证等证件。同年6月,周某到内乡县法院起诉李某,要求依法确认涉案房屋和停车位归其所有,由李某协助办理房产、停车位的登记变更手续。法院立案后,两人因涉案房屋一事发生争执,周某殴打李某,李某报了警。内乡县公安局对周某作出行政拘留15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后,在公安机关协调下,二人签订了一份民事和解协议书。该协议书载明,涉案房屋由李某出资,委托周某办理购房等手续,房贷以及装修都是李某出资。

之后,周某威胁李某要杀其父母及孩子。出于害怕,李某在庭审中违心地认可涉案房产和车位归周某所有。法院依据周某提供的购房手续和李某当庭认可的意见,判决涉案房屋和车位归周某所有。一审判决后,为防止李某上诉,周某再次对其和孩子进行威胁。判决生效后,李某认为受到周某欺骗,到法院申请再审,法院驳回其再审请求。

“法院开庭前,我受他威胁,违心承认房子归他所属,请求检察机关进行监督。”李某向内乡县人民检察院递交申诉材料。内乡县检察院审查认为,案件的关键点为,李某庭审时自认的意见是否属于其真实意思表示。

承办检察官介绍说:“我们主要从三个方面审查此案,一是周某是否威胁过李某,二是谁付的房款,三是查看房产公司有关手续。”办案人员首先调取了公安机关对周某的行政处罚卷宗,证实了周某有殴打、威胁、欺骗李某的行为。为查明李某购房资金来源,在公安机关配合下,办案人员调取了李某和周某的聊天记录、电话录音、购房缴纳税款、按揭贷款的银行流水等。多项证据证明,案涉房屋的首付、按揭购房分期款项及购房缴纳税款均为李某支付。

内乡县检察院依法向内乡县法院发出了再审检察建议书。内乡县法院经审查,裁定对该案进行再审,后经审理,驳回了周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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