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余建华 通讯员 徐少华)绍兴黄酒作为绍兴的“金名片”,在全国乃至全世界享有盛誉,一些不法分子为谋取不法利益,生产劣质黄酒,冒用“绍兴老酒”“绍兴黄酒”商标,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日前,由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院长担任审判长,开庭审理了一起侵犯“绍兴老酒”“绍兴黄酒”商标权纠纷案。
2014年,张某与妻子孙某看中了绍兴黄酒的名气,特地到绍兴市注册空壳公司,同时印刷了一系列带有“绍兴黄酒”“绍兴老酒”字样的包装彩盒。随后,两人便在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租下了一间环境简陋、卫生脏乱的厂房作为制酒窝点,用自己生产的劣质酒冒充“绍兴黄酒”,供应给彭某、茅某等经销商销售。
2019年底,绍兴市黄酒行业协会工作人员在海门区农村多家副食品店内发现假冒注册“绍兴黄酒”“绍兴老酒”商标的劣质酒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查证,至案发时,张某等人已销售标有“绍兴黄酒”“绍兴老酒”等字样的产品达25万元。
2021年7月8日,柯桥区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等罪,对张某、孙某、彭某等分别作出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022年9月28日,绍兴市黄酒行业协会向柯桥区法院提起侵害商标权纠纷诉讼,要求生产商、销售商分别就其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绍兴市黄酒行业协会为“绍兴黄酒”“绍兴老酒”文字商标的注册商标权人,且商标处于有效期内,依法受法律保护。原告绍兴市黄酒行业协会有权禁止他人在并非产于绍兴特定区域的黄酒包装上标注与“绍兴黄酒”“绍兴老酒”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并依法追究其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责任。
最终,法院当庭判决海门市某酒厂、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赔偿绍兴市黄酒行业协会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30万元;绍兴市某酒业有限公司、绍兴高新区某酒类经营部分别对其中的10万元、8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彭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赔偿绍兴市黄酒行业协会经济损失2万元;茅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赔偿绍兴市黄酒行业协会经济损失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