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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能老人是送养老院还是居家照顾?

江苏海安法院遵循对老人最有利原则判决一起赡养纠纷案

吴振宇 古  林    2022-11-04 14:48:48    人民法院报

今年87岁的刘老太丧失了生活自理能力,需要专人护理。因协商不成,刘老太将两个儿子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自己住养老院所需的费用。近日,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两个儿子每月各给付1500元,刘老太因病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用剔除可报销部分后,由二人均摊。

老林和刘老太育有两子大林和小林。十年前,老林因病去世,刘老太一人独自生活。2017年,刘老太因年岁已高且患有疾病,要求两个儿子支付赡养费。经调解员调解后,两个儿子每人每月支付750元生活费,用于刘老太日常生活。2020年,因房屋拆迁,刘老太失去居所,只能居住在大林家中。

2021年,刘老太患中度失智,丧失自理能力,而大林因工作无法在家中进行护理,于是打算将母亲送进养老院,刘老太也表示同意。养老院每月需支付3000元费用,大林与小林协商,二人各负担一半。然而,小林表示其经济条件有限,无力负担,而且刘老太房屋动迁后新安置房即将到位,届时可将刘老太送至新房生活,由兄弟二人轮流照顾。后因协商不成,刘老太将两个儿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尽的义务。本案中,刘老太年事已高,且患有精神疾病,并丧失劳动能力,居所已被拆迁,生活难以自理,急需子女赡养,故对其要求两个孩子履行赡养义务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因两个儿子工作繁忙,且刘老太患有老年精神疾病,丧失了生活自理能力,需要专业人员护理。为了让刘老太更好地生活,将其安顿于养老院居住生活是最有利于其安度晚年的赡养方式,且刘老太亦愿意去养老院。养老院每月费用3000元,超出了之前兄弟二人约定每月合计给付1500元的标准,故法院判决两个儿子每月各给付1500元。刘老太因病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用剔除可报销部分后,凭正式票据由二人均摊。

一审后,原、被告双方没有提起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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