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微信 注册登录
010-65363526rmzk001@163.com
首页 > 栏目 > 法治 > 正文

神秘毒贩服法记

郭树合 岳洋    2022-11-03 08:40:07    检察日报

虽常年从事贩毒行当,他却从不与吸毒人员面对面交易,而是将冰毒藏匿于路边垃圾桶等隐蔽处,再通过聊天软件联系吸毒人员,昵称“888”。经山东省桓台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贩卖毒品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罚金1万元。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近日,淄博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吸毒圈颇具名声的神秘人“888”落网

2021年夏季,桓台县公安局民警在办理张某吸毒案时发现,张某通过手机转账将毒资转入李某使用的资金账户,且多名吸毒人员均供述从李某处购买过冰毒。种种迹象表明,李某有贩卖毒品的重大犯罪嫌疑。

经查,李某从外地来到淄博多年,无正当职业,无固定收入。警方发现,吸毒人员都是通过聊天软件联系到李某购买冰毒的。收到毒资后,李某会将分装的冰毒藏匿于垃圾桶、树丛或居民楼道等隐蔽处,再将冰毒放置地点录成小视频发送给吸毒人员,从不与购毒人员面对面交易。李某从事毒品交易时使用的聊天软件昵称是“888”,大多数吸毒人员对这个昵称“888”的神秘人只闻其声未见其人。

通过梳理李某使用的资金账户交易明细,办案人员查实了8名购毒人员的身份,并固定了购毒人员的证言。然而,当办案人员完成外围取证,锁定犯罪嫌疑人李某准备收网时,李某似乎察觉到了危险的气息,突然消失了。

逃亡期间,李某辗转多个省市,行程几千公里,屡次转换躲藏地点。办案人员经过3个月的追捕,最终在一处郊外公园将李某抓获。

利用去世人的资金账户“洗白”

经查,多年来,李某通过贩卖毒品牟利,之所以能成功逃避侦查,除了其作案手段隐秘外,还仰仗他掩人耳目的收取毒资的方法。

李某在收取毒资时从不使用自己的资金账户。购毒人员称,他们购买冰毒的毒资转入的支付宝账户显示实名认证为“×卫”。熟悉李某的购毒人员进一步证实,此人是李某的亲戚,已于2018年去世,生前曾与李某共同居住数年,也有吸毒史。“×卫”去世后,为了掩饰犯罪行为和毒资来源、性质,李某在进行毒品交易时,都使用“×卫”的支付宝账户收取毒资,并将“×卫”的支付宝账户昵称变更为与聊天软件相同的昵称“888”。李某把“×卫”的收款码发给购毒人员,购毒人员扫码支付。毒资打到“×卫”的账户后,李某再通过与账户关联的银行卡取现。

通过这种方式,20余万元的毒资在“×卫”的账户里与其他资金混同,转入李某账户后再次与其他资金混同,掩盖了真实的资金来源。李某的转账、取现行为“洗白”了犯罪所得。

案发后,承办检察官提前介入案件引导侦查,在与民警一同梳理吸毒人员的证言和毒品买卖的交易记录时,发现了李某自洗钱的犯罪线索,并提出在审查毒品犯罪同时查办洗钱线索的“一案双查”建议。通过补充李某及其冒用“×卫”账户的交易明细和关联银行卡的交易记录,办案人员查清了毒资走向。

扎实证据突破“零口供”

然而,李某到案后却矢口否认犯罪事实,面对犯罪指控也表现得格外镇定,未流露出紧张情绪。办案人员认为,李某有较强的反侦查意识。

为了完善证据链条、查清每一笔犯罪事实,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阶段向公安机关发送了内容详尽的补充侦查提纲,建议公安机关全面取证。公安机关在调取李某冰毒藏匿地点的周边监控时,发现了李某放置冰毒、购毒人员在同一地点拿取冰毒的监控录像。此外,承办检察官又重点询问了已到案的多名购毒人员的毒资支付手段、毒品交付方式等情况,让他们对交易记录逐一确认并进行录音录像固定证据。购毒人员证实李某向他们贩卖毒品的交易方式高度一致,使用的聊天软件和支付宝账户为同一用户,其中几名购毒人员还与李某和“×卫”熟识。

针对洗钱犯罪,承办检察官建议公安机关补充李某和“×卫”的支付宝登录日志,发现在2020年至2021年间,二人支付宝账户多次在同一时段同一IP地址登录,且两个账户通过同一路由器登录,印证了李某使用“×卫”账户的事实。

在法庭审理阶段,面对检察机关的指控和扎实的证据,李某承认了贩卖毒品的事实。最终,法院认定李某贩卖冰毒共计55.2克,构成贩卖毒品罪、洗钱罪,遂依法对李某作出上述判决。

相关热词搜索:

上一篇:推动“送法上门” 增强法治观念
下一篇:今年前三季度检察机关以洗钱罪提起公诉1462人 同比上升142.5%

人民周刊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人民周刊网”或“来源:人民周刊”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人民周刊网(本网另有声明的除外);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应注意作品中是否有相应的授权使用限制声明,不得违反限制声明,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时应注明“来源:人民周刊网”或“来源:人民周刊”。违反前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所有的图片作品中,即使注明“来源:人民周刊网”及/或标有“人民周刊网(www.peopleweekly.cn)”“人民周刊”水印,但并不代表本网对该等图片作品享有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仅有权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图片中明确注明“人民周刊网记者XXX摄”或“人民周刊记者XXX摄”的图片作品,否则,一切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人民周刊网或人民周刊)”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联系电话:010-65363526 邮箱:rmzk001@163.com

热门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