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洪 丁俐 通讯员 江涛)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是一项实实在在的惠民工程,但在现实生活中,高层住户与低层住户之间的利益冲突却可能成为阻碍电梯加装的因素,近日,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阻碍电梯加装的案件,依法判决被告停止对小区加装电梯的阻扰行为。
陈某、卢某等9名原告与被告焦某均系襄阳市樊城区某小区1幢2单元的业主,该单元共计6层12户,焦某为1层右户业主。因小区业主中老年人居多,为改善小区的出行及居住条件,经2单元居住业主签名同意、公示规划设计与施工方案、相关职能部门审批,通过了该小区加装电梯的申请,同意加装电梯建筑面积58.165平方米。然而,施工单位现场施工时,焦某却以加装电梯会对其采光、通行造成不利影响为由,多次阻扰施工单位施工。经当地社区、派出所等调解无果后,涉案加装电梯工程被迫暂停。无奈之下,陈某、卢某等9名邻居一起将焦某诉至法院。
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该案中,无论是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户数还是面积均在四分之三以上,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加装电梯的要求。故原告要求加装电梯属对业主权利的行使,合法有据。其次,该小区加装电梯的方案已经规划部门审批通过,增设电梯工程合法合规。虽然加装电梯可能对低楼层房屋的采光等产生一定的影响,但对于整单元业主的上下楼,特别是老人、小孩的出入,会带来极大便利。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属于邻里之间权益的冲突,根据社会效益最大化原则、两权相利取其重原则,焦某应对这项民生工程有合理的容忍义务,不得妨碍正常的安装电梯工程。焦某如认为增设电梯后对其房屋采光等产生负面影响,可与受益各方进行协商处理或者另循法律途径解决以维护自身权益。因此,焦某应当本着友睦邻里、互谅互让的精神对待加装电梯的工程,而不能擅自阻扰加装电梯的施工。故判决被告焦某停止对该小区加装电梯的阻扰行为,不得阻止、妨碍、破坏加装电梯的正常施工。
焦某不服一审判决,向襄阳中院提起上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老旧单元楼加装增设外置电梯的民生工程,是最密切贴近群众生活的老旧城区改造项目之一。在规划设计方案符合标准、业主共同决定、职能部门审批通过的情形下,焦某阻扰单元楼入口处公共通行区域范围内的电梯加装,既有违文明和谐,亦不符合道德诚信与公序良俗,也有悖于改善人口老龄化的民生工程与都市高质量发展的社会趋势,故一审判决焦某不得阻止、妨碍、破坏加装电梯的正常施工,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结果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根本内涵。
襄阳中院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