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已过退休年龄的老年人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如何认定是否存在劳务关系?在此情形下老年人是否能依据法律主张误工费?近日,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通过实地调查、听取出庭证人的证言,认定一名已过退休年龄的老年人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务关系,进而支持了该老年人误工费的诉讼请求。
2020年4月,62岁的从事保安工作的程某骑自行车在道路上被闫某驾驶的小轿车撞倒,后被送往医院治疗,住院79天后出院。交管部门认定闫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程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2020年12月,程某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伤残等级鉴定,鉴定结论为构成两个十级伤残。
程某就赔偿事宜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闫某、车辆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等。一审法院未支持程某关于误工费部分的诉讼请求。程某不服一审判决,向珠海中院提起上诉,请求判令闫某、车辆保险公司支付误工费22833元等。
保险公司辩称,程某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主张误工费的主体资格;由于程某与其单位的劳务结算方式采用现金支付,因此无法确认程某工资是否已经实际发放。
为查明程某是否确为某物业管理处保安,以及事故发生时程某是否在该单位工作,二审承办法官前往该物业管理处进行了实地调查。经调查发现,用人单位承认程某自2012年就一直在该单位工作,后因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无法与程某签订劳动合同,以及历史遗留原因,其工资以现金形式发放。用人单位自愿接受法院调查并出具了用工证明,以证明程某确在该管理处工作。
珠海中院审理后认为,法院调查笔录、调取的工作证明、保安名册与证人的证言相互印证,足以证明程某事故发生前在该物业管理处任职保安,有劳动收入。
程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休息了半年左右,其间没有工资收入。法院依法认定程某误工期间的月工资收入4100元,其主张误工期为137天有医院病历及诊断证明书为证,故程某的误工费为18723元。依据交管部门认定的责任划分,故该赔偿责任应由闫某按责任比例承担80%,并先由车辆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直接向程某赔偿,不足部分,由闫某向程某赔偿。
综合调查取证的案件事实,珠海中院最终判决,车辆保险公司向程某支付误工费14978.4元。(谢文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