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符小弟等18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依法维持儋州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首要分子符小弟犯寻衅滋事罪、催收非法债务罪、敲诈勒索罪等9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4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罚金47.2万元。
本案被告人中,曾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6宗罪的临高县涉黑组织“带头大哥”符建荣,本案因犯敲诈勒索罪、赌博罪,与此前判处的有期徒刑23年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符某勇系临高县符聪(已被执行死刑)涉黑组织的骨干成员,曾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贩卖、运输毒品罪等8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本案因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1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0年至1年8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2017年11月11日晚,儋州市蓝洋农场十八队发生一起持枪伤害他人案件。经查,该案属涉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件,儋州市公安局经过多次集中收网行动,以符小弟为首的涉黑涉恶犯罪团伙覆灭。涉案人员符小弟外逃后被捉拿归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符小弟,绰号“黑三”,2012年至2020年间纠集或指使陈某峰、符某勇、王某宙等人,在儋州市国营蓝洋农场地区多次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打砸、干扰、破坏他人夜宵店的正常经营,排挤竞争对手,假借高利放贷之名实施“套路贷”犯罪并暴力追债,恶意占有他人财产。其间,符小弟等人大肆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催收非法债务、故意毁坏财物、非法持有枪支等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以符小弟为首要分子,陈某峰、符某勇、符某天、王某宙为重要成员,黎某文等人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该恶势力犯罪集团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横行乡里,造成1人轻伤,多名被害人被迫离家出走,3家夜宵店及1家宾馆关门停业等危害后果,严重扰乱当地社会治安,严重影响该地区的生产生活秩序,降低群众的生活安全感,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其间,符建荣作为另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与符小弟等人相互勾结、利用,以非法发放高利贷的方式,肆意实施“套路贷”犯罪、暴力讨债,共同实施了敲诈勒索、赌博等犯罪活动。符某勇作为符聪涉黑组织的骨干成员,也系符小弟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重要成员,参与实施了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
儋州市法院一审作出上述判决后,符小弟等8人不服,向海南二中院提出上诉。
海南二中院审理认为,原判认定各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应予维持。符小弟等8名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海南二中院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