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对李某、黄某某、谢某某等28名被告人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作出一审宣判,2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5年至6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2021年6月25日,岳池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民警根据线索到邻水县一出租屋依法进行搜查,发现房间内有李某、谢某某等5人,以及大量的银行卡、K宝等工具。随后,民警又到另一出租屋依法进行搜查,发现颜某、宋某某等8人,以及大量的银行卡、U盾、POS机和转账手机等工具,两名男子正在用手机转账。
在随后的侦办中,黄某某、王某某、罗某某等其余被告人相继到案。
2021年3月,被告人黄某某与“老许”(另案处理)等人共谋收买“四件套”(银行卡及配套密码、U盾及绑定的手机卡)用于帮赌场转账等非法活动,以此获利。
黄某某向被告人唐某某等人以1000元至1500元不等的价格收买“四件套”,还先后发展被告人李某、林某某、袁某等多人为下线,又收购下线提供的“四件套”,由下线支付报酬给供卡人,各被告人从中赚取差价牟利。
2021年3月至5月,黄某某等人收买“四件套”共计54套,流入资金1亿余元,涉及刷单、投资、兼职等诈骗案件30余件。
在此过程中,李某盯上了为犯罪分子“跑分”(俗称“洗钱”)的业务,转而以此牟利。
2021年5月,李某、谢某某在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组织人员、提供银行卡账户为其收款转账,并按收款转账金额的4‰加每笔1元的手续费收取报酬。李某约定按月向团伙成员发放工资和提成,谢某某负责联系收款转账业务,由李某组织被告人颜某、宋某某、张某等多人利用网络和银行卡账户实施收款转账。
2021年6月底,该团伙被警方抓获。经查,该团伙所持有银行卡账户流水28亿余元,涉及诈骗案件数十件。最终,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和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