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王书林 通讯员 张婷钟 宁 馨)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何某和吴某九个月、七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何某、吴某在化名“阿K”的犯罪嫌疑人的帮助下下载“Telegram”软件注册账号并进行交流,按照“阿K”提供的链接为他人网络犯罪的资金转账。何某、吴某使用“信付通支付”平台绑定自己的银行卡,收到转账资金后,将他人转至自己银行卡的资金转入对方指定的账户。至案发,何某使用自己的7张银行卡进行资金流转791万余元,获利3.1万元;吴某通过自己的6张银行卡资金流转358万余元,获利1.4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某、吴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法院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依法追缴何某违法所得3.1万元和吴某违法所得1.4万元;没收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1台、手机4部、笔记本4本、银行卡13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