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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江山一女子售卖公民个人信息被判刑并承担公益赔偿

2022-08-11 11:04:33    人民法院报

本报讯 (记者  余建华  通讯员 郑雯倩  周莹萍  周凌云)因为“手头紧”,女子答应了朋友的请求,将入职房企时获得的业主信息兜售借以牟利,最终获刑。近日,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一审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一个月,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罚金,同时责令其承担公益损害赔偿1.65万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道歉。

江某在江山市一装修公司担任市场部经理。2018年刚入职时,为了更好地开展业务,经常借看房之由,去往江山市各在售楼盘结识售楼工作人员,希望可以通过他们获得优质客户。在一次看房过程中,江某认识了当时就职于江山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从事售楼工作的李某,后二人成了朋友。

2019年2月,在一次聊天过程中,江某得知李某刚从公司离职,手头并不宽裕。“你手头有业主的信息吗?如果有可以卖给我,这样我可以拉到客户,你也有钱赚……”听着眼前江某所说的话,李某当即答应了江某的提议,将离职前保存下来的包含业主姓名、联系电话等600余条个人信息全部交给江某,江某则向其转账8000元作为酬谢。

同年8月,江某再次向李某提出想要购买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另一项目的业主个人信息。尝过售卖个人信息甜头的李某联系了原来的同事方某,借口称自己即将入职一装饰公司,希望方某可以介绍一些客户给自己。出于对前同事的信任,方某将手头的700余条业主信息通过手机照片的方式发送给李某。业主信息一到手,李某便将其以1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江某,后因江某资金有限,实际非法获利8500元。

2021年时,接到群众关于个人信息泄露的举报后,江山市多部门联合开展了整治房地产信息泄露专项行动。不久后,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检察机关认为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李某刑事责任,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李某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其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及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此外,其行为同时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合法权益,严重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还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综合李某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近年来,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骚扰电话、诈骗信息更是层出不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也代表着我国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时代到来。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者将构成刑事犯罪。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将履行职务过程中收集到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贩卖,侵害了众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扰乱了他人私人生活的安宁,更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法官提醒,不论是被动还是主动,不论是出于情谊的无偿提供还是追求非法利益侵犯他人权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切莫以身试法,触碰法律“高压线”。另外,在日常生活中,大家也要加强个人信息保护,不要随意填写个人私密信息。含有个人信息的单据,在使用后也要妥善保存或及时销毁,避免发生个人信息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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