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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经营资质私自存储买卖汽油

2022-08-03 11:05:57    检察日报

本报讯(记者郭树合 通讯员崔丹丹 韩玉昌)近日,经山东省济宁高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济宁高新区法院对无任何资质私开“黑加油站”的被告人李某,以危险作业罪判处其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

2018年11月,李某发现不少人有“送油上门”的需求,认为嗅到了商机,便萌生了开设“黑加油站”赚取差价的想法。随后他购买了一辆厢式货车,加装了一个容积3吨左右的油罐,又购置了加油机等加油设备。

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李某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资质的情况下,非法改装厢式货车作为运输工具,多次非法购进“95号”汽油共计3000余升,存放在一个物流园区的简易仓库内,然后通过朋友口口相传的方式,以简易油桶灌装送货上门等形式进行销售牟利,非法获利2000余元。

经查,该物流园区大约有11亩地,主要用于物流中转、存放货车货物等,物流园内1000多平方米的仓库都在正常使用,且紧邻高架桥。这里不具备安全存放汽油的条件,亦未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而且李某在运输、储存、销售汽油过程中,无任何资质,无任何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措施,存在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的隐患。

2021年3月,公安机关将李某经营、储存、运输汽油的厢式货车及加油设备等予以查扣。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主动退缴了违法所得。今年4月,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济宁高新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承办检察官认为,李某在经营、储存石油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或许可,擅自将危险物品储存于不符合安全条件的靠近城区交通干线的物流场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涉嫌危险作业罪。鉴于李某自愿认罪认罚,济宁高新区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危险作业罪对李某提起公诉,并向法院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被法院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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