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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使用儿童照片做宣传海报被诉侵权

重庆一食品公司被判赔4000元

2022-07-27 11:00:12    人民法院报

本报讯  (记者  刘  洋  通讯员  熊怀丽  钟  怡)组织顾客参加线下活动,能否将活动照片用于销售宣传?近日,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肖像权纠纷,判决重庆某食品公司赔偿小玉、小明共4000元。

2022年1月,9岁的小玉与7岁的弟弟小明自费参加了重庆某食品公司组织的DIY自制蛋糕活动。活动结束后,食品公司工作人员为姐弟二人拍摄了一张手提自制蛋糕的正面照片。

3月1日起,未经小玉、小明及其监护人同意,食品公司将该照片用于其经营店铺的宣传海报上。3月4日,姐弟俩的母亲打电话与食品公司进行沟通协商,反映上述情况。食品公司接到该电话后于当天撤掉了上述宣传海报。5月,姐弟俩将食品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食品公司分别支付姐弟俩1万元的损害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食品公司作为DIY蛋糕活动的组织者、经营者,能够在活动中轻松获取参与者的现场照片、影像等资料,但获取照片、图像等资料后,不等同于食品公司拥有对上述照片、图像的直接支配使用权。小玉、小明系未成年人,在未取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的前提下,食品公司以销售宣传为目的,私自将其正面活动照片用于其公司的宣传海报上,该行为构成对其肖像权的侵害,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考虑到食品公司使用该照片时间较短,且接到电话后就于当天撤除了上述宣传海报,未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同时,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本案侵权行为损失数额1万元的相关依据,以及食品公司的获益情况。故结合原、被告的诉辩及举证情况,法院酌情确定由食品公司分别赔偿原告小玉、小明各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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