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微信 注册登录
010-65363526rmzk001@163.com
首页 > 栏目 > 法治 > 正文

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成效初显

最高检:2017至2021年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单位犯罪1.4万件

2022-07-26 16:33:32    人民网

人民网北京7月26日电 (薄晨棣、李楠楠)记者今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2017至2021年,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单位犯罪1.4万件4.7万人(注:这里的“人”包括单位以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位作为拟制人予以统计),其中,2017年至2020年呈逐年递增趋势,2021年明显下降。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等单位,以单位名义实施,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犯罪。根据刑法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检察机关办案发现,近年来单位犯罪呈现三方面主要特点,需针对性加强惩防治理。

从罪名分布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类犯罪相对集中。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单位犯罪涉及的罪名有164个。2017至2021年起诉的单位犯罪中,涉及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类犯罪的有1.05万件,占起诉单位犯罪总数的75%。起诉数量较多的罪名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5512件,占39.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132件,占8.1%;非法占用农用地罪1071件,占7.7%;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931件,占6.7%;污染环境罪636件,占4.5%,五罪合占单位犯罪起诉总数的66.4%。

从涉案单位类型看,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占比超八成。2017至2021年,检察机关办理的单位犯罪案件共涉及单位3.9万个,其中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3.2万个,占81.8%。从犯罪行为看,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犯罪主要表现为为了单位利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或者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单位行贿等。

从刑罚情况看,对单位判处罚金数额巨大,对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以轻缓刑为主。2017至2021年,法院共对单位判处罚金238.2亿元,单位平均判处罚金209.9万元。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的刑罚以轻缓刑为主,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包括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和免予刑事处罚)人数占79.8%,缓刑率56.7%。

最高检介绍,实践中,有的涉案企业因负责人被抓、被判刑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甚至由此倒闭、工人下岗,影响就业和企业经营。为防止“办了案子、垮了厂子”,2018年最高检发布11项具体检察政策,对企业负责人涉经营类犯罪,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提出适用缓刑建议,切实加强对企业合法权益的平等保护。在深化落实中,为防止对该类犯罪一宽了之,促进涉案企业守法经营、预防再犯风险,同时警示其他企业,2020年3月最高检创新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2021年3月,最高检部署在北京、上海等10个省份开展第二期改革试点,试点范围扩展到62个市级院、387个基层院;今年4月,企业改革试点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开。试点中,检察机关准确把握合规适用条件,将涉案企业合规改革适用的案件类型明确为公司、企业等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涉及的各类犯罪案件,既包括公司、企业等实施的单位犯罪案件,也包括公司、企业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等实施的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犯罪案件。

为防止企业搞“纸面合规”、虚假整改,最高检与多部门探索建立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成立第三方机制管理委员会,高质量遴选确定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库,对涉案企业合规承诺、整改进行客观、公正、有效的监督评估。试点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已办理合规案件2382件,其中适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案件1584件;对整改合规的606家企业、1159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取得了良好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2021年单位犯罪起诉数明显下降,表明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深化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成效初显。同时,对经第三方评估认为涉案企业违背承诺、整改无效的,以及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评估结论的,坚决依法从严追诉,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从严处罚、处分的检察意见,让违法企业受到应有处罚,形成威慑和警示。

相关热词搜索:

上一篇:山西大同云州区检察院:公开听证促推“少捕慎诉慎押”
下一篇:最后一页

人民周刊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人民周刊网”或“来源:人民周刊”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人民周刊网(本网另有声明的除外);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应注意作品中是否有相应的授权使用限制声明,不得违反限制声明,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时应注明“来源:人民周刊网”或“来源:人民周刊”。违反前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所有的图片作品中,即使注明“来源:人民周刊网”及/或标有“人民周刊网(www.peopleweekly.cn)”“人民周刊”水印,但并不代表本网对该等图片作品享有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仅有权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图片中明确注明“人民周刊网记者XXX摄”或“人民周刊记者XXX摄”的图片作品,否则,一切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人民周刊网或人民周刊)”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联系电话:010-65363526 邮箱:rmzk001@163.com

热门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