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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伊犁审结一起贩卖新型毒品案件

三名被告人均获刑十五年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王书林    2022-07-14 16:19:41    人民法院报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审结一起贩卖毒品案,维持一审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阿某丽等三人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21年8月11日,新疆特克斯县吸毒人员苏某电话联系被告人阿某丽,称想购买“头发”“花儿”(新型毒品)。随后,阿某丽联系被告人阿某尔。阿某尔携带约300克“头发”送到阿某丽家中,与阿某丽家中储存的约400克毒物,加工成毒品。当天下午,阿某丽告知苏某,货已备好。苏某驾车前往某小区,与阿某丽见面交易。苏某验货后称还想购买大量毒品,并当场支付订金1000元,将已交易的毒品暂时留存于阿某丽处。阿某丽电话联系另一被告人古某娜,称特克斯县有人要购买“头发”“花儿”,让其寻找货源。

随后,阿某丽要求苏某支付货款。苏某通过微信向阿某丽转账4000元,阿某丽将4000元微信转账给古某娜。翌日下午,古某娜携带“花儿”“头发”来到阿某丽家,阿某丽打电话给苏某,让其来家里取货。在验货交易时被警察抓获,现场查获“头发”“花儿”4包。本案中,被告人阿某丽与被告人阿某尔共同贩卖毒品一次,称重389.66克;阿某丽与被告人古某娜共同贩卖毒品一次,称重577.42克;阿某丽两次共计贩卖毒品967.08克。

特克斯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阿某丽等三人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获利为目的,明知是毒品,仍向他人出售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判决被告人阿某丽等三人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三名被告人提出上诉。伊犁州分院经二审,维持一审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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