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某某等3人在农贸市场拆迁过程中,以虚假陈述的手段虚增承包费金额,企图使人民法院作出错误裁判,侵害农贸市场公共利益。近日,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虚假诉讼案,并作出对任某某、张某某、吴某某分别罚款5万元、2万元、1万元的决定。
2021年3月,上虞某乡镇农贸市场因拆迁需要提前终止农贸市场承包协议。实际承包者任某某就协议提前终止后自身财产及可期利益等经济损失向上虞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绍兴某开发公司赔偿。诉讼过程中,任某某申请对其经济损失进行评估,法院依法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为获取高额租金损失,任某某通过农贸市场管理者张某某指使市场租户吴某某在法院调查取证时,将摊位承包费从5.9万元虚增至11.6万元,导致法院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机构依据吴某某的虚假陈述,出具虚高的经济损失评估报告。后在法院查明上述事实后,由第三方评估机构再次出具符合实际情况的补充评估报告。
法院审理后认为,任某某故意指使他人在法院调查取证时进行虚假陈述;张某某受任某某指派,通知吴某某虚假陈述;吴某某受他人指使,虚增摊位承包费金额,3人的行为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妨害民事诉讼司法秩序,对农贸市场拆迁工作造成不利影响,构成虚假诉讼,依法应予以司法处罚。
考虑原案评估机构已依法核减虚增的租金损失数额,原案判决已经生效并已实际履行完毕,结合张某某、吴某某悔改态度较好的情节,上虞区法院分别作出上述司法处罚决定,3人均承认自己的违法行为并作出检讨,自觉缴纳了罚款。